9 e, I. ?: ~) C4 x2 w% i 据考察,在提高公文写作能力方面,一些基层文秘人员往往不同程度地存在几种认识上的偏颇。试析如下。 1 | J2 K, p6 N9 p5 W$ a/ s( f6 N& P
8 ?6 i$ z" W" x6 J! i8 n 唯格式是重。从实际情况看,很多基层文秘人员极为看重公文格式,甚至把它当成公文写作能力中的根本性因素。诚然,准确掌握公文格式,并在实际公文运作中规范地体现出来,这确实是很必要的。但从公文写作的角度看,达到这一要求,只是浅层次的能力,并不难做到。因为公文格式是极为程式化的规定,完全属于记问之学。如果把格式放在提高公文写作能力的首要位置上,就势必一定程度地忽视公文内容方面的深入学习和训练。7 V) Z3 D2 L' }( n* Y% _7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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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r9 o3 C( F% F v6 h 通过听培训课以提高公文写作能力。笔者在与接受培训的一些文秘人员的交流中感到,他们对这种培训课十分渴望,并为能参加听课而格外兴奋。应当肯定,这种积极性是极为可贵的,而且通过听课也确实可以开阔视野,更多、更准确地了解公文写作的各项要求,从而有效地避免一些不规范现象的产生。但如果认为听了课即可以使自己的公文写作能力自然获得提升,就未免有些不切实际了。因为能力是无法直接传授的,而必须通过自身的反复实践才能逐渐形成和巩固。公文写作能力亦然。过于依赖听课而忽视有意识地进行写作实践,就难以使公文写作能力获得扎实的提高。 7 `8 A9 _4 Q `, Q: p; D$ d* @! S6 m( B
$ \7 X s+ [5 c- w: |' f 完全依赖遵循本单位发文惯例进行模仿以提高能力。应当承认,这样做对熟悉公文运作实际,了解一些公文文种模式是有相当直接的作用的,因之,它不失为提高自身公文写作能力的一个有效方法。但有必要指出,一些基层公文运作状况,往往难以与相关法规、规章的调整、变化同步,因而出现明显的滞后性。如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00年8月24日发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办法》)撤销了“报告”中“向上级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的适用内容,而由新增加的法定公文文种“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办法》)来承担这一功能。但有一些行政机关向上级提出建议时仍使用“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办法》)。再如一些基层机关单位尽管文秘人员几经变动,但仍几十年一贯制地将转发上级机关“通知”的公文“通知”的标题拟成“关于转发……关于转发……的通知的通知”。这与《办法》中关于“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的要求很不相符。又如1994年1月1日起国务院办公厅修订、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在“函”中增加了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全指限定,从而使行政公文“函”不能再用于上下级机关之间,《办法》保留了这一要求,规定“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但时至今日,一些基层行政机关和单位仍将“函”用于上下级之间。凡此种种,都充分说明,不了解相关法规、规章的规范性要求,完全依赖遵循本单位发文惯例进行公文运作,是很容易出现不规范状况的。 ; l- j: S6 \+ s% U; A Y3 X6 n I, s: I( V% o
( N7 S3 e' g- b7 ] 前已谈及,能力是无法直接传授的。公文写作能力只有通过自身的不断实践,才能逐渐形成并得以提高。这是根本性因素。公文写作的实际练习,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4 Z& h+ ?. l/ ]& J" F [. q2 G. v# {1 R
' z, T/ o( E5 i 1.表达方式的单项及综合练习 3 }8 y7 K# x: j& U5 S; ^% d. Z1 p, E,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