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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文文稿报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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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铜陵秘书
时间:
2012-7-21 12:15
标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文文稿报送工作的通知
2012年4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出台,对新时期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更加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切实规范办文程序,严肃办文纪律,确保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县党政机关公文文稿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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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报送的公文须本着确有行文必要的原则,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要求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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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可自行行文或能够协调相关部门联合行文的文件,原则上不以县委、县政府文件或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制发。确需以县委、县政府及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文稿由相关部门代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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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部门代拟文稿需附对应的拟文签发卡送审。以县委、县委办公室名义行文、县委、政府联合行文或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行文的一律使用“中共安龙县委办公室拟文签发卡”,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行文的一律使用“安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拟文处理签”。文稿拟制附签后拟文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认真把关并签字。文件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应事先与其他部门协商一致后会签,并将涉及部门会签意见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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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部门代拟文稿统一送县委办公室秘书一股或县政府办公室秘书一股登记、初审。规范性文件需经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核。县委、政府领导同志不签发未经两办审核的文稿,杜绝公文倒流。需以县委、政府联合行文的,县政府办公室秘书一股登记、初核后,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进行第一道审核把关后商县委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会签后送县委、政府相关领导签发;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的,到县政府办公室秘书一股登记后,由县政府办公室进行第一道审核把关后送县委办公室秘书一股,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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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各乡镇、各部门上报县委、县政府的请示报告类公文,均应使用“请示”、“报告”等正式文件形式,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要一文一事,内容言简意赅,明确一个主送机关,同一份请示件不能同时请示县委和政府。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或需要办理的建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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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需请县委、县政府领导出席并讲话的会议、仪式或活动,由主办部门代拟领导讲话稿。讲话稿要注重质量,涉及把握不准的数据要商相关部门核准,严禁在上报的稿件中出现让县领导帮助填写数据的“填空题”。讲话稿的报送按部门代拟文稿的报送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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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各乡镇各部门上报县委、县政府的公文,要严格按照“一口进、一口出”的原则,由县委办公室秘书一股或县政府办公室秘书一股统一受理后,按程序审核、登记后呈批。除县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需要直接报送县领导同志的绝密公文及少数特别紧急事项外,各乡镇各部门不得直接将未经两办审核的公文报送县领导同志个人,更不得将一份公文同时报送多位领导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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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实行严格的退稿制度。对不符合公文格式、报送程序不规范、文稿质量较差的公文,一律退回报文单位。因报送不规范而延时误事的,由报文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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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各乡镇、各部门的一般性文稿需提前5—7个工作日送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两办在接到文稿3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文稿需提前1—2工作日报送,两办及时办理,接收日期从两办审核确定报送的公文为合格公文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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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将进一步加大对公文报送的监督检查力度。将定期不定期对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委、县政府的公文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视情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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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铜陵秘书
时间:
2012-7-21 12:32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精神,推进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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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责任感。公文处理是各级党政机关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政务服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规范、高效处理公文,事关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及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及时、准确地贯彻落实,事关改革稳定发展大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等方面,对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是各级党政机关统一规范、准确及时、安全保密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各级党政机关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把贯彻执行好《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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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真学习,切实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能力。各级党政机关要采取专题辅导、集中培训、座谈讨论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好《条例》的学习。领导同志要带头学,掌握有关公文签发、发布、阅读和保密等环节的规定;机关工作人员要原原本本、逐章逐条地学,特别要结合实际,对工作中常用的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和公文管理等环节进行重点学习,真正做到入心入脑,融会贯通,运用自如,切实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以文辅政作用,促进党委、政府决策及时贯彻落实、促进中心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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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执行,切实促进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结合机关规范化建设,以健全制度、再造流程为核心,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进一步完善公文处理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流程,做到标准明确、程序清楚、责任分明,确保党政机关公文文种准确、格式规范、程序无误。要对公文处理工作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梳理、认真自查,凡存在与《条例》不符的地方或执行标准不严格的问题,立即予以纠正。特别是对公文审核、制发不够规范,文件定密偏高、范围偏宽,公文倒转,违反传阅规定、扩大知悉范围、不按规定复制涉密文件等现象,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不断推进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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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领导,切实抓好《条例》执行工作。《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各级党政机关要把落实《条例》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及时研究解决公文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将实行公文退办制度,对7月1日后不符合《条例》要求报送的公文,一律不予受理。市委、政府督查室要联合有关部门,对《条例》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确保全市各级党政组织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规范处理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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