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P: R6 A- M3 ?0 A( o B( D, f 1. 不要强求于人。它一般适合于交际双方权利和地位不均等的场合。遵守这一原则的说话人会尽量避免使听话人去做不情愿做的事情,要么采用征求对方意见或者表示道歉的形式,要么改变自己的表达方式,运用恰当的语气。例如上文的商洽函中“现有一事,烦请你校给予解决”,“决定从现有记者中抽出12名青年记者,到你校新闻系记者进修班脱产进修一年”,“希尽快函告我们”中的“解决”、“决定”、“尽快”等词语都有强行之意,命令对方,而无商量征询的口气,也没有尊重对方的诚意。再如“要”字在机关应用文中用得相当普遍,特别是在“指示”、“通知”、“决议”、“决定”、“会议纪要”等指令周知性公文中,运用较多。尽管出现的形式不同,但多是作为虚词使用,表示希望、提醒、命令或要求人们去做某件事,采取某项行动。但是,在报告、请示等上行文文种中,一般不宜随便用“要”字。在一篇公文中有这样一段话:# Y1 l" f3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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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们正着重解决商业、服务业人员对待顾客“冷、顶、撞、推”,甚至打骂顾客的不良倾向。要继续搞好以遵守社会主义商业道德为主要内容的职工脱产轮训……要积极推进零售商业、服务业的改革……要建立包括经济效益和服务质量在内的考核制度……要对文明商店、文明个人,除给予荣誉,进行表彰……要进一步发展集体、个体商业网点……要努力改善服务设施……要积极发挥顾客和当地群众的监督作用……同时,要采取积极的态度…… X& }7 A8 ?3 x3 _* R4 I
4 { |# }9 I/ F5 f 这段话看起来像是“指示”,是上级向下级布置工作,提出要求。而实际上是下级向上级和一些兄弟单位作汇报。造成这种不得体的原因关键在于一系列“要”字用得不切合身份,让人感觉是一种必须、应该、一定等命令式的语气。 - [, `) ^5 P7 |: C, u2 V% K+ {' t$ q+ c* R9 H& j6 I8 d, C9 i. T/ r
香港政府布政司公务员训练处编印的《公文的修辞技巧》中指出:“我们要因应文体需要、读者身份及撰文目的来选择恰当的语气。一般来说,告示、警告或条例性文字的语气较肃穆。但在日常公文中,我们宜采用较温和的语气,顾及读者的感受。因此语气不宜过分强硬,措词也不宜激烈。”温和的语气和顾及读者的感受准则决定着香港特区政府常用中文公文语用中同一手段选择的标准,亦使之显示出不同于一般中文公文语用要求的独特的语言风格。这正是礼貌原则在香港特区政府常用中文公文中的生动体现。: p4 e- |# {2 M# E2 O) s0 R
* |/ s' i @6 H9 [2 Y k1 L+ h 还有,诸如请示性的公文,结尾处的“是否可行,请批示”、“妥否,请批示”等语句,发文主体所希望的是批“妥”而不是批“否”,批“是”而不是批“否”。后面的“否”只是一种虚念,前面才是实意,是行文的目的所在。这种句式不仅仅是公文的一种程式语,使文字显得精练,更重要的是它尊重了阅文者,没有强迫命令的语气。 " D9 Y7 F9 s; i7 K9 ]1 z1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