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公文的标题中要体现发文机关名称吗? [打印本页] 作者: 韶山老秘 时间: 2013-2-16 09:14 标题: 公文的标题中要体现发文机关名称吗? 网友问题: : ^4 Q% n9 T4 w9 I- \6 P, n+ w6 | c) w$ u2 v' Q
在公文的红头中,我们用了单位的全称作文发文机关的标志,没加文件二字,那么在正文中,标题是不是一定要还要重复一遍发文机关的名字?是不是可以直接写标题(举个例子):关于印发******的通知 还是要用: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q7 r6 W! S G0 p W# |!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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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这与原来《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的规定表述“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名称”有所不同,也就是说公文的标题应当完整地载明3个要素,使人一看即知是哪个机关发文、讲的是什么内容、用的是什么文种,有利于公文的办理和处理。因此,应以使用《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