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 G; [# O) I1 L' R' Z; a0 J3. 秘书在不能满足对方的要求时,使用模糊语言。秘书接待客户时,不直接说“不”,可以减轻对方的挫折感,同时也能避免矛盾冲突。如下级单位来请领导出席活动,秘书这样说:“今天领导有要事,可能去不了。”此处使用了模糊性的词语“可能”,表达婉转之意,听起来比较柔和,不僵硬,就易于让人接受。# z3 m, e. d3 I# A t7 Q' x
" R# J! k5 {/ ^0 i0 U r# U四、公文拟写慎用模糊语言6 c# j6 U/ b2 _: `& P' |
% f: ]+ {/ j$ O6 F9 X& s在拟写公文时,秘书慎用模糊语言不会妨碍信息的有效传递,有时还能起到精确语言所无法起到的作用,某些公文内容表述涉及的对象十分广泛,有时没有严格的界限,或一时难以一一列举,往往用一些模糊语言来代替。如各机关单位处室岗位职责的最后一条,往往都有这样一句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这里的“其它任务”就是一个模糊概念,至少包括三层意思,一是属于本处室但前面未曾提及的工作,二是与本处室工作性质相近的又与别的处室工作相交叉的一些任务,三是与本处室职能无关,但领导根据需要临时交办的工作。+ _; [" N$ f5 C- O N+ f+ t# P6 C
# H- Z( M0 y3 ~3 t9 }6 a- J7 ~1. 无法确定具体概念。形容词、程度副词、概数词和一部分时间名词、时间副词都属于模糊词。受形容词、程度副词修饰或限制而组成的词组就是模糊语言。现实生活中大量模糊概念的客观存在,需要用模糊语言来表达。在公文写作中,当人们无法具体确定或精确确定思维对象范围的大小,语言就会带有模糊色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这里的“必要时”“按照具体情况”和“以法律规定”并没有指明什么时候必要、有哪些具体情况和什么法律,但由于使用了高度概括性的模糊语言,反而是符合当时特定情况的准确表达。 3 m# F {1 `% R6 f7 P. l h( B3 u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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