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公文字体字号、标题中的标点符号以及印章问题的思考 [打印本页] 作者: 以文会友 时间: 2013-3-28 09:26 标题: 公文字体字号、标题中的标点符号以及印章问题的思考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配套实施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格式》)是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指南。 0 l G }. Y2 ~4 _+ h2 C: x" Q : Z2 t7 _) P ?' ^" r) t. a \9 O: K 关于标题中的标点符号问题) h% l$ G& r# ]6 I6 a' o1 a
3 U8 o; M; |% k3 E# C7 P2 p 原《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第十条第六款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这个表述实际上有两层含义:一是公文标题中法规、规章名称要加书名号,不能用引号。二是公文标题中尽量避免使用标点符号,但也并不是都不能用标点符号,必要时可用引号、括号和连接号等,如《国务院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1〕47号)。 5 e' o8 o! P' }5 b$ V; E# O * I9 I( g0 Y% i/ B 《条例》没有对公文标题使用标点符号作出规定,有的人就误以为可以随意使用标点符号,尤其是一些机关对被批转、被转发的公文标题加书名号,如《××市委办公厅转发〈××省委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思想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不仅看起来不美观,念起来也拗口。有的被批转的公文标题就有错,批转时加上书名号就是错上加错。因此,公文标题中不能随意使用书名号。中办秘书局、国办秘书局编写的《条例》学习材料(以下简称《学习材料》)“公文格式”中的“第二节公文格式各要素”第七点“标题”中也明确将“不是法规性或规章全称却加书名号”作为一种错情。 2 L6 @/ j9 U7 w( e5 j9 u2 W9 V6 z8 I A
为了避免在公文标题中滥用标点符号,一些行政机关在制定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时,仍然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这是一种切合实际的做法,也是符合《条例》和《格式》的精神,更是一种严格要求的体现。; f- G7 ^0 A8 c& a
6 N, d' l5 `3 D$ A关于字体字号问题. f0 F9 s* C" ~" ~3 M4 I. 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