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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申请函在向不相隶属机关请求批准事项时的主送对象 [打印本页]

作者: 老猫    时间: 2013-7-27 17:28
标题: 申请函在向不相隶属机关请求批准事项时的主送对象
网友问题:- [3 c- U- X+ ?5 ?/ f* y! Y*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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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处理我单位一篇申请函时发现拟稿人将发函对象写为“XX县人民政府并XX常务副县长”,请问这样是否规范,还是应以抄送的形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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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海翔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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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肯定是不规范的。申请函在向不相隶属机关请求批准事项时使用,一般主送给有此项业务审批权的主管部门,不必直接对县人民政府行文,也没必要抄送给县人民政府和县领导。即便不是申请函而是向县人民政府请示,主送也不能写成“××县人民政府并××常务副县长”,因为公文一般不允许主送个人,否则违反行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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