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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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 ^4 z, @6 s+ I5 b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 n2 t2 E" T( }$ @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 U4 T9 {0 _9 \* Z; M. |. c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 N0 u) V) r3 S9 l2 H: k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5 G- G+ _, V: ?, P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不得滥用和虚标。 ' ?0 M! O) t: C% I A Q' M& t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 j2 }; T, m5 \* ^
公文中出现音译的人名、地名,应当使用准确、规范的汉文代字。 & J- J$ ~: a( I1 j: l! x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 v3 Q, l1 ^0 a) U
少数民族文字公文可按其习惯书写。 4 O6 U, N5 l4 A4 d( N0 y8 p. W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 Q5 A8 t2 A( w8 O, v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 D" x' u0 n5 | i0 b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 q6 v3 O4 @( s 少数民族文字公文从其习惯。 0 W' T: f# s! J/ E& g( K. [& C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2 n5 i9 j- u% p2 w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等。 # P- X/ Q" d( \( h9 s( a7 G
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5 `- I9 e p8 V. g
签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日期,其他签批人圈阅视为同意。非特殊情况,机关负责人一般不接收和签发未经本机关办公厅(室)审核的文稿。 0 ]* n ~- g. T- D4 d% w
公文在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其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 M5 F# c% Z3 f) J8 B8 ]6 u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3 e5 f, g$ D8 O* v- U/ z&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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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办理) j; d7 n" k `) T,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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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办理指对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3 I5 q9 _4 v0 N! I) R+ l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 T, c: ]2 E- i5 @6 `% q7 U% r
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违反《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上报公文,经有关领导批准后,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1 P6 x5 \# ]5 t# ]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文秘部门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后办理。
; R- j" }# U- m! ]2 J d" l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 r: V% X1 H& ?! s# i9 _7 w3 R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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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k. K0 I' ~0 i4 S, m7 g公文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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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r5 Z) w0 g+ q3 j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自治区实施〈档案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在工作中形成、办理完毕并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公文、材料、领导批示等,应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3 s+ Y$ b4 g' W. [% U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 k1 ^0 J. X4 S! H4 {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 y8 T9 N: b, a' R1 ?% K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3 ^# a5 ~5 s" ~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 B! x# |; N0 h5 p- b 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彩色笔,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汉文文稿左侧装订线外,不得签批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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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管理; I6 N! M' \6 U6 h
7 Q* ^' l8 Q9 n2 c3 C0 k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 u2 y' u2 B7 J; F" P9 _* p. B! e
文秘部门应当认真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有关制度。加强对公文的审核把关,严格执行办文规则和程序;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可以不予办理,退回呈报单位,并定期进行通报。
# P6 q' J6 U- ], ]" B' H& u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0 x' _, m/ q9 e5 K/ }% Y' y. E 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 @# I3 L/ M1 Z( E4 j" i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 t4 z( d" _0 c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 ?; B: _/ [) w [( r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公文。
. c+ v) G( W- k* g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4 i- `4 ~" A# ^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5 s% m3 M @1 f8 i 其他机关工作人员需要查阅本机关公文案卷,必须持有介绍信。查阅密级公文案卷、重要公文底稿,并摘抄部分内容的,需经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批准。成卷公文不得外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