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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工作] 求解关于联合行文与抄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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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秘 发表于 2012-9-15 15: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网友问题:6 t! q& t$ X  Y# v0 H0 J; A
% i' y0 I+ X2 E
        今天我看到1份文件,觉得有问题,特向您请教。
# f! A/ Y$ \) S. M      是省财政厅牵头、与省公安厅等10家单位的联合行文。 ) J( H, n6 [3 q
      问题1:文件的主送机关是:省直各有关部门,从内容看,涉及到的就只有这10家发文单位。这不是自己给自己行文吗,没有什么意义啊?
: S) o; ?, b/ w      问题2:在版记部分,对上级用的是“抄报”,平级用的是“抄送”。“抄报”的形式应该不妥吧? * V& p6 ?9 K9 c. _# \% R# T

6 h. S) k3 ~( h* L0 @  `老秘观点:
1 Z3 y/ n) }) K6 x' A8 v2 N& o& n+ s9 g, Q+ S: B; f
(1)省财政厅牵头与省公安厅等10家单位的联合行文,内容涉及的就只有这10家发文单位,严格来讲是属于自己给自己行文。但问题在于不能过于苛求,关键要看这10家单位联合行文“是否确有必要”,是否“注重实效”,这是公文的一条重要行文规则。
/ Z1 `/ i! [9 X; c(2)关于“抄报”的提法,党的机关早从1996年、国家行政机关自1993年开始即已废弃不用。对于公文的抄送机关,不再区分上级、下级、平级,一律统称“抄送”。因此,此文版记部分使用“抄报”显属因循守旧,不合规范。 4 K$ H1 {" t- u  P.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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