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是公文写作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公文标题拟定的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公文内容的表达和公务的办理,因此标题拟定至关重要,一定要严肃认真,力争做到准确、简要、完整。但是,由于诸多原因,公文标题的拟定仍然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弊病。 4 \8 r5 y! z+ f1 q
! O+ p# t: t" h) F 弊病之一:标题要素不全面 : r* v, o" p/ g8 P
! f6 \$ ]+ f+ c 公文标题,一般应具备“三要素”,即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以标明由谁发文、为什么发文和用什么文种发文。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第六款作出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这就规定了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主要内容)和文种三部分构成。如,《国务院关于颁发〈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的通知》中的“国务院”,就是发文机关名称;“关于颁发〈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的”这一介词结构所形成的词组,是文件内容;“通知”则是文件名称。标题中的三个要素是紧密地连在一起说明一个完整意思的,即什么机关关于什么问题的什么文件。当然,特殊情况下,也可省略标题中的一至两个要素,但不可随意省略,如果忽略了这一点,往往会给工作带来麻烦。有的标题省略了发文机关,如《关于半年来工作情况的报告》,上级接到这份文件后,要等看完了才知道文件是哪个机关发出的,既不庄重,又不严肃,更不利于公文运转和办理。有的标题则省略了事由,如《××县教育局决定》,由于事由省略,受文者看不出标题反映的主要内容、事项和基本观点,不利于学习、贯彻、领会、落实文件精神。除一些非常重要的、极其简短的通知、通告和特殊机关发出的特定公文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司法部门发出的国务院“公告”、“主席令”、“布告”等),一般情况下不得省略事由。文种也不能省略,省略文种往往使受文者不得要领,失去公文的严肃性。如《××学校2009年度教学工作报告》,如果这个标题省略了“报告”这一文种,就不是一篇报告性公文了,也就不能引起上级的重视,作出相应的决策。 / Y. Q4 X% L; ]; i a- o r% A' N
弊病之二:事由归纳不准确 - h: l5 u* w6 X9 n3 s6 C%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