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 v( R2 B4 B' Z& j4 G% S 按照惯例,单位开展的专门性活动或工作的总方案文件是以单位的名义制发,而不是以该活动或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制发。根据规定,单位领导人可代表单位作出决策,决定制发公文,所以单位开展的专门性活动的总方案性文件不必经过该活动领导小组的一般成员审议即可发布实施。同时,单位开展的专门性活动的领导小组,既可认为是对开展的该活动全面负责的小组,也可认为是根据单位制定的活动总方案负责具体实施的小组,从这个角度理解,活动总方案文件也不必经过领导小组一般成员的审议。% L( ] G k ]; {) A# X4 @
/ X2 i; j5 o: T' M1 {1 |+ s 但是,从保证活动总方案文件产生更好的实施效果角度考虑,该文件还是让领导小组的一般成员也参与制定审议更好一些。首先,因这些一般成员往往是活动方案的具体实施者,让他们参与文件审议,既可以使他们更好地理解文件,从而使其之后能更好地执行文件,同时可增强其执行该文件的主人翁责任感,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其次,虽然按文件制发的程序规定,没有必须组织领导小组的一般成员参与文件审议的要求,但是按文件制定的质量保证要求有“广泛听取意见”的内容。笔者发表在《办公室业务》杂志2013年第3期上《一个对考核优秀价值认定失当的文件为何会出台》一文所述的某高校在所发的聘任“政府购买岗位”人员的评比条件文件中,出现了过高认定职工年度考核优秀价值的内容,使该校的此项工作开展产生了一些不良后果,就是由于该文件在制发过程中听取意见不充分造成的。实际上,该校开展评定“政府购买岗位”人员工作领导小组的一个一般成员是不赞成该规定内容的,但由于该文件的制定,没有经过该工作领导小组一般成员的审议环节,使该成员在见到此项内容规定时,文件已正式发布实施。因该内容规定与有关人员利益关系密切,当时修改极易触发激烈矛盾,使得该文件的制发部门只得无奈接受非议,表示以后开展此项工作吸取那位一般成员的意见。第三,由于活动方案文件显示活动领导小组的一般成员为活动的领导成员之一,文件内容相关利益人员可能会认为这些一般成员参与了文件的制定,并认可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果这些一般成员未参与活动文件的制定,会使他们感到无辜,甚至会有被单位领导利用的不良感觉。第四,虽然让活动领导小组一般成员参与文件审议,可能造成过多利益相关方对代表正确的少数人意见的冲击,但也可能防止活动主管部门制定文件偏袒、自利等问题。6 q+ s0 E5 d3 [; T
(作者:中州大学郑彦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