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 ^ G8 Y7 I/ O, S公文中所涉及的误用标点的情形很多,难以一一列举。最为普遍的诸如发文字号中的年份要素,按规定应当使用六角括号扩入,但有些公文往往使用方括号或圆括号;公文标题中出现非法规性名称时,有些公文偏偏使用书名号;正文部分的写作误用情况更为繁杂,诸如一逗到底,逗号分号不分,引号、括号、书名号随意拆分置于两行;版尾部分在抄送机关名称之间用顿号,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之后遗漏标点符号等等。要克服这些问题,需要在长期的公文写作实践中细心体会,精心把握,最大限度的加以避免,以确保公文的质量和效用。1 ~- W A3 |1 ]7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