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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工作] 求解关于联合行文与抄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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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秘 发表于 2012-9-15 15: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网友问题:1 o" O6 p9 [1 g* C/ [  b

! W4 T1 I5 w& F5 D# i        今天我看到1份文件,觉得有问题,特向您请教。 9 Z: L4 i8 H8 Y$ b, f/ _% s% V
      是省财政厅牵头、与省公安厅等10家单位的联合行文。 ) E3 r7 A: ^3 e* ]
      问题1:文件的主送机关是:省直各有关部门,从内容看,涉及到的就只有这10家发文单位。这不是自己给自己行文吗,没有什么意义啊? , I. D: M, M( w+ D" O
      问题2:在版记部分,对上级用的是“抄报”,平级用的是“抄送”。“抄报”的形式应该不妥吧? ' A  l5 Z9 ]! Z2 S7 Q- q
* y( i% F) p, O
老秘观点:, U( o7 c. s4 Y. z" B
$ ?% I; }6 {1 e  W! M5 W& E" X
(1)省财政厅牵头与省公安厅等10家单位的联合行文,内容涉及的就只有这10家发文单位,严格来讲是属于自己给自己行文。但问题在于不能过于苛求,关键要看这10家单位联合行文“是否确有必要”,是否“注重实效”,这是公文的一条重要行文规则。
6 r6 V6 t3 d! B  h4 x' F(2)关于“抄报”的提法,党的机关早从1996年、国家行政机关自1993年开始即已废弃不用。对于公文的抄送机关,不再区分上级、下级、平级,一律统称“抄送”。因此,此文版记部分使用“抄报”显属因循守旧,不合规范。
6 b1 R1 I, G: ?: L%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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