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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工作] 发文字号中,发文机关代字后面的“发”字是通用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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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老秘 发表于 2013-5-6 07: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网友问题:
  m2 ?' G# l3 A
8 S3 X4 _( e% ?9 ?) j2 F* b% a8 {+ K- L发文字号中,发文机关代字后面的“发”字是通用的吗?是否还有其他的形式,各种形式有何区别呢?
1 V) ^" V0 |1 B# a+ I" A. }% L; |' D0 j9 X, ~6 L
【栾照钧解答】:
- y* B' r1 I# o3 w$ x
; X' b* ~1 X. B: P4 j    长期以来,发文字号变化多样,至今纷繁复杂、五花八门,而公文著作中的阐释也往往不尽一致。因此,明了其结构规范确有必要。 ) u" f6 _6 Q, b

. j4 \- I0 a# @9 |  `    新《条例》再次明确规定,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这可以理解为发文字号的“三要素”)。机关代字和年份中间常用的“发”字,既代表发文的意思,又起着联结词的作用。实践中,一般多用“呈”“发”“函”三个字来联结机关代字和年份,分别代表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有的用“函”联结并不只代表平行文,而是代表信函格式)。一些较大机关的下行文,即使在同一时期也不一定专门使用一种发文字号。在许多公文中,会看到用“字”联结的情况。这多表现在发文数量较多的大机关的业务主管部门的公文中。对“发”和“字”的使用,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从常用的基本的发文字号来看, “发”一般在机关统发文中使用;“字”一般在机关的部门分类文中使用。鉴于实践中的复杂情况,一些非基本的发文字号是否规范,还有待于实践检验或由国家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可以肯定的是,衔接不当、乱加赘字如“地劳[19××]378号”“内归(××)字第405号”和错用“字”字,如某政府的发文字号“×政字〔2008〕号”以及“发”“字”并用,如“××发字”结构、“×发×字”结构等等,应属于不规范的情形。
- M8 a5 S; V9 F3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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