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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务] 政府组成部门就政府工作督查事项向政府督查室行文需要用报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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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猫 发表于 2015-5-19 09:2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网友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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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政府组成部门就政府工作督查事项向政府督查室行文,是否视同为向政府行文,即作为上行文的报告文种行文?  O, E0 f9 |& U& r%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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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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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5 q0 A0 B# O9 ?    政府的督察部门与政府的组成部门是平级关系,不应该叫上行文。上行文是下级给主管上级的。本文用报告行文可以,但不能以文件发文。应该用函作载体发文。即某单位函,不要某单位文件。现实是这样的,但公文写作又是一样的。我的学生,就在党政机关,遇到这类事多了,规矩是规矩,现实是现实。爷爷向孙子磕头的事多了,那是另类,我们研究的是公文写作。在某种意义上讲,国务院比人大厉害,但有些问题还要向人大请示呢,但用的就是函。某省政协需要增加经费,他们向省财政厅行文,用的文种是请示,载体是文件,省财政厅批复用的也是文件,爷爷也得向儿子低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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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之舰:# U' K, {$ B# {; w3 w8 N4 h
     李老师说的是对的,但是实际工作中有的不这样想。一方面,政府督查室虽然与政府组成部门是平级关系,但它代表着政府实施督查事项,官不大衙门大了;其次,组成部门给督查室行文往往也觉得就是给政府报告了,且以文件发文显得郑重和尊重,督查室的同志看了心里高兴,他们往往就是这样做的。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代表政府督查的事项,组成部门写的报告,是面向政府以文件形式报告的,但收报告的部门是政府督查室,所以,俺建议仍以文件形式,报告政府,但要交给督查室。这样既不违反规矩,也给足了督查室的面子,切不可以函的形式啊,这是机动灵活,人家是代表政府督查的嘛,咱就对政府报告嘛。言外之意人家就是政府嘛如果以函的形式,把人家放到什么位置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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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s9 j9 T( i9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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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U' N6 N8 H% ]+ c0 j5 y( E以上内容摘自QQ群( V& U: x( v5 s2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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