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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 用信函格式行文,发文字号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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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老秘 发表于 2013-4-29 08:5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网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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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v: u: ~6 N' A- E1 o用信函格式行文,发文字号是不是一定要用××函〔2013〕×号,如果下发一般性通知,也用信函格式时,发文字号是不是可用××发〔2013〕×号,经常有一些单位上行文时,如请示也用信函格式,发文字号是不是可以用××呈〔2013〕×号,盼复,谢谢!( i. E$ Q3 h4 {, q# {.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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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照钧解答:8 u# v) u7 D1 a3 e8 N% u

% T6 T7 h1 q4 X! H6 k用信函格式行文,发文字号要用“××函〔2013〕×号”,这一点是肯定的。如果下发一般性通知而用信函格式时,发文字号也应当用“××函〔2013〕×号”,而不用“××发〔2013〕×号”,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的行文就是这样做的。不过,一般机关如果发文数量不多,不必机械效仿,下发通知也可不用信函格式,发文字号则用“××发〔2013〕×号”。上行文不可以用信函格式,发文字号用“××呈〔2013〕×号”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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