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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工作] 求解关于联合行文与抄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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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秘 发表于 2012-9-15 15: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网友问题:6 s, z' s" l. s6 q% X( c: ?, H
% H- J, m' Y3 n" v
        今天我看到1份文件,觉得有问题,特向您请教。 % E$ g: t' G  s- m, b$ h
      是省财政厅牵头、与省公安厅等10家单位的联合行文。
/ v6 v1 e( v6 ]! c. d      问题1:文件的主送机关是:省直各有关部门,从内容看,涉及到的就只有这10家发文单位。这不是自己给自己行文吗,没有什么意义啊? . u+ V7 u. @; c# W3 H3 n; t3 t( f) V8 c
      问题2:在版记部分,对上级用的是“抄报”,平级用的是“抄送”。“抄报”的形式应该不妥吧? 7 V+ e. {6 h/ r
9 [; |1 i5 s& F. P; O0 }" p! L
老秘观点:
: i/ S8 v6 _8 t: e2 {5 |
8 L! ?+ x, Y4 R(1)省财政厅牵头与省公安厅等10家单位的联合行文,内容涉及的就只有这10家发文单位,严格来讲是属于自己给自己行文。但问题在于不能过于苛求,关键要看这10家单位联合行文“是否确有必要”,是否“注重实效”,这是公文的一条重要行文规则。 ( M8 a; c/ x* r6 d
(2)关于“抄报”的提法,党的机关早从1996年、国家行政机关自1993年开始即已废弃不用。对于公文的抄送机关,不再区分上级、下级、平级,一律统称“抄送”。因此,此文版记部分使用“抄报”显属因循守旧,不合规范。 $ l! G4 p$ C6 ~( G8 C6 _&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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