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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工作] 求解关于联合行文与抄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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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秘 发表于 2012-9-15 15: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网友问题:
9 W4 L9 E# ~5 t7 Y5 d- W" U# m. p. W' r7 w- n, E/ o
        今天我看到1份文件,觉得有问题,特向您请教。 + d1 {! q9 U1 |  X  E: F9 Q: K! a
      是省财政厅牵头、与省公安厅等10家单位的联合行文。 ) k5 p, G8 l' Z6 p
      问题1:文件的主送机关是:省直各有关部门,从内容看,涉及到的就只有这10家发文单位。这不是自己给自己行文吗,没有什么意义啊? $ W: Z$ `4 X% s1 o  B
      问题2:在版记部分,对上级用的是“抄报”,平级用的是“抄送”。“抄报”的形式应该不妥吧? 8 W/ x4 @; z* ?7 D& H

8 A6 ]5 }) O5 s# V4 P3 @) u9 u. B老秘观点:
' ?( K: ~  S( k6 J, N9 u! Q- ^' q. R' w) _3 M3 e; g. w
(1)省财政厅牵头与省公安厅等10家单位的联合行文,内容涉及的就只有这10家发文单位,严格来讲是属于自己给自己行文。但问题在于不能过于苛求,关键要看这10家单位联合行文“是否确有必要”,是否“注重实效”,这是公文的一条重要行文规则。 * ^& K( O4 R" z9 o' C& O5 B
(2)关于“抄报”的提法,党的机关早从1996年、国家行政机关自1993年开始即已废弃不用。对于公文的抄送机关,不再区分上级、下级、平级,一律统称“抄送”。因此,此文版记部分使用“抄报”显属因循守旧,不合规范。 9 ]- E" \0 `& B2 d9 W(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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