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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秘答如何正确认识行政法规‘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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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猫 发表于 2011-10-12 07:3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网友提问:
' M2 S7 m- L: D6 i
9 ?% t2 T% l' o& L/ r8 N+ O有的“专家”讲:“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行政法规,由国家主席签署‘令’,公布施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省长、市长和自治区主席签署‘令’,公布施行。”这种讲法是否给人一种混乱的感觉?  v. o# F7 I. i; p
( C7 \# x7 A2 ?+ @. z: H; m
老秘回答:' H4 Q$ s& H: K. n' L; _

6 N$ I: M3 l- |" U; E9 c4 e你说的这种讲法,我们早从一本介绍公文写作的教材中看到了,令人十分不安。用这样的教材培养当地党政机关的秘书人员,后果可想而知。下面谈一下我们的看法: & @" t/ l0 m; D' Q0 Z5 h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规性文件不能叫“行政法规”,只有国务院制定的法规才称作“国家行政法规”;
- G* V! g6 d7 y" h2、“行政法规”的公布施行,通常是由国务院以“令”的形式发布的,而不是由国家主席签署‘令’公布施行。
# ]5 v! |( i  n! i  N2 l  ]7 Q  x3、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它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使用“公告”予以发布,而绝对不可能是由省长、市长、自治区主席签署“令”公布施行。所以,上述讲法简直是不负责任地乱讲一气! $ ^% P# X# i0 D  S! W7 W
目前,类似这样不负责任、以其昏昏使人昭昭的公文书籍与公文讲学不止这一例。建议读者选购公文写作书籍或选学公文写作培训时,要仔细鉴别,以免浪费时间和财力,贻害无穷。 $ U# o; s- s$ J' K; V

$ \1 |- J  Q# J6 n( ?$ K) I$ @, Z1 W. g) i: f; U3 A* a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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