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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6 R3 [! n4 [将“人大常委会”简化为“人大”可以吗?. f# _! m( J8 W0 r$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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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s- ^7 ?7 Z$ y: g8 q在某些公文中,把“人民代表大会”简化为“人大”,把“常务委员会”简化为“常委会”,应当说是可以的。但在公文中第一次出现时,按规定应写全称,以后简化应该注明。但在公文中决不能将“人大常委会”简化为“人大”。因为各级人大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简称而不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简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简称应是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没有主任、副主任等职务的设置。全国人大也没有委员长、副委员长这类职务,各级人大(包括全国人大)也没有办公厅之类的工作机构。各级人大开会时都是由主席团主持会议的召开,并没有固定的“办公厅(室)”之类的工作机构。因此,“人大办公厅(室)”之类的称谓也是不正确的。应当分别称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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