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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给定资料 0 m. V! Z6 k% B
1.日前,沙坪坝区都市花园西路123号“宜康居”A幢楼下贴着一份“检查”:因为撬了廖老师家门锁,特向其致歉。落款是福光物管公司“宜康居”小区办公室一保安的名字。
. g5 a5 Z4 Y0 j- r. c% y: Z7 k! F “这是和物管斗争的结果,遗憾的是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面对采访,50多岁的业主廖女士一脸疲惫。
. u) t4 B# F& e7 q0 |2 t 廖女士2002年购买了“宜康居”A幢5楼一套房子,2004年10月人住。廖女士称,今年5月,物管工作人员以“查水费”为由把廖女士家门锁撬了。愤怒的廖女士拨打110报警,在天星桥派出所调解下,物管方面的一个保安赔偿廖家187元门锁钱,同时在小区内书面道歉。
2 w9 g3 ?: h5 P$ o" }% X, V “报警已不是第一次。”廖女士说,今年3月,她就因与物管方发生纠纷而拨打过110。
; y% X7 x$ }* j8 w 物管工作人员为何如此对待业主?廖女士称,因为小区管理太差引得很多业主不满,她拒缴物管费,并与另外几位业主牵头,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因而得罪了对方”。据了解,一些业主此前曾因物业管理太差而拒缴物管费,被福光公司告上法庭,结果业主败诉。 0 P7 g; H+ {4 f/ u5 Y$ e0 `0 d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宜康居”采访,经过门岗无人过问。“小区里面竟开起家庭旅馆,每天都会碰到一些不明身份的人,一点也没安全感。”面对记者的采访,几个业主七嘴八舌地向记者抱怨。在A幢,记者看到一家打着“达临旅社”字样的家庭旅馆,粗略数了一下,仅A幢就有十余户住宅被改成了这样的旅馆。
! i. \# i, X0 ?& e9 N8 [ 随后,记者来到小区物管办,办公室里只有一彭姓年轻男子。他称才上班不久,“什么都不晓得”。记者拨打该男子提供的物管办杨主任电话,也未能打通。
0 P( \7 n$ p# o) v: E6 W3 ]6 a 2.(新华社北京2007年3月8日电)物权法到底应该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还是以保护公有财产为主这曾经是物权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过程中争论的重大核心问题之一。8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给出了答案。
, v5 e# b8 ]0 j2 u9 p( M 目前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说,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不同物 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也体现了宪法的精神。在草案修改过程中,有人认为,国家和其他民事主体不是平等主体,对他们的财产不能平等保护;也有人认为,物权法是私法,首先应保护私人财产,按照先私人、再集体、后国家的顺序加以保护。 # l- j+ M: r# A- u
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分析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如果对各种市场主体不给予平等保护,就不可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可能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 C& c% v' a0 d) t' g- }
“ 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对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物权给予平等保护是有机统一的。没有前者,就会改变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性质。没有后者,就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反过来又损害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胡康生说。在财产归属依法确定的前提下,作为物权主体,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对他们的物权也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否则,不同权利人的物权受到同样的侵害,国家的、集体的应当多赔,私人的可以少赔,势必损害群众依法创造、积累财富的积极性,不利于民富国强、社会和谐。
- O Y0 ?, W8 z 专家表示,物权法讲的平等,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各种市场主体对相同的物权享有同等的权利;二是适用相同的市场交易规则;三是当其物权受到侵害时,侵权人应当承担同样的民事责任。
% a6 ]) _; Q& P5 X8 }( ]4 s 公私财产平等保护原则在草案中通过具体条款充分体现。草案第五章专门规定了国家、
8 W `+ ~3 a! l- ~/ |7 | 集体和个人所有权。草案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 T8 L8 E" n# b1 u “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k! l' `, y1 c% C! ^2 W9 N
“有恒产者有恒心。” 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草案规定:“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专家指出,国家保护的私人财产,当然是合法的财产,非法取得的财产非但不受法律保护,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S0 y( ^7 Q! C5 a4 N# o5 W" y
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对草案确立的平等保护原则给予评价:这是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多种所有制成分共同发展的前提。失去了平等保护,就失去了共同发展。平等保护原则符合宪法关于所有制性质的规定,真正体现了社会主义的特色。
; x3 I! F8 C2 K3 O5 U9 { 3.《物权法》是一部引起广泛关注的法律,也是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焦点。通过旁听审议和采访,记者发现,代表们已就一些共同关心的问题形成了共识,并从大处着眼看待物权法。 & |+ n$ [' M" C9 G3 ~6 M) y
“历时13年上百次修改,单是这个过程就让人高兴。”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美院院长罗中立说:“正因为有了不同的声音,所以才使物权法上上下下、反反复复,更加谨慎地征求 方方面面的意见。 物权法草案一次比一次更具有中国特色,一次比一次更符合实际,现在的草案反映了我国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范当前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需要。” 列席会议代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轩指出:“从立法的角度来说,它最大程度地体 现了公开、民主、科学立法的精神。” 张轩说:“拿破仑制定了一部《拿破仑法典》,接近200年的时间里,这部《法典》在法国一直发挥着很好的作用,几乎没有大的修改。所以一部好的法律,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以及整个社会的发展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在张轩看来,物权法就可以成为一部好的法律。“从立法角度讲,物权是各个国家都非常重视的一个方面。物权法体现了我国的国情,实施后会促进老百姓对自己财产的保护,激发全社会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4 I. h+ h3 `' R. [5 u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金烈代表认为,“物权法完全符合我国的宪法精神;有利于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的蓬勃发展;可以使广大私营企业家消除各种顾虑,放开手脚进行发展。” 1 ~! ^9 d' E- ^- c1 |* y, }
吴江林代表正准备“放开手脚进行发展”,他是重庆市工商联副会长、重庆中讯实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他希望,“后续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进一步具体界定哪些属于公共利益,明确列举公共利益的事项,以避免有的地方政府滥用征收权力,侵害群众利益。”
5 L- g" J+ H: e6 B3 L& [, n 重庆市第一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长余捷代表还提出,“草案有针对性地对与老百姓
5 \6 `9 x# h3 U: k/ r8 ^0 H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做了规定,如国有、集体资产流失,侵犯私有财产,征收拆迁,不动产统一登记,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居住权等等。这些都反映了人民的心声。” 3 I! T5 ?8 }) S
人大代表韩德云律师指出,“中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物权法已经确定了原则,而且非常合理。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把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具体办法,明确授权由地方性法规来制定。”
2 _3 X" e; n7 N8 W9 h G% I4.我国物权法起草工作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2002年12月,物权法草案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与其他部分一起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
: }" y& s$ V& r6 J: s1 y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发展,我国进入了发展机遇期与矛盾凸
5 d& H$ t; o) n7 U8 H显期相互交织的关键阶段。我们的身边不难发现,在城市,房主和物业公司为楼梯、车库等空间的所有权争吵已不鲜见;在农村,有农民为宅基地权属不明起纷争结下怨仇;全国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逐年上升…… 8 X; l# S! D* m& a
5.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从一审到七审,从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1万多条意见到专门召开100多次座谈会、立法论证会的物权法草案8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仔细研读目前的物权法草案,不难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精神以及确立的有关原则,在草案相关条款中得到了充分、全面的体现。 * X5 m+ I* A* V, O* p6 J- u7 o/ O
物权法草案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M7 ]0 H, |' @/ O0 \ 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表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物权的核心和基础。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 ! Z9 t; R- }# X' q* R
现实生活中,公共财产受到的侵害比较严重,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3 a' ?. D& n, O# ^7 g$ j, A& h
“目前的物权法草案从多方面强化了对公共财产的保护。”有关法律专家指出,草案一是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并确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有财产,防止因归属不明确而造成国有财产流失。二是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三是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四是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五是规定: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草案的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宪法关于加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护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 k {5 E) ]3 H: Y2 b7 x5 U9 t 物权法草案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说,它体现了对不同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也体现了现行宪法的精神。 , ~# M; Z+ K- ^ i, B
“物权法草案规定平等保护,是由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民法学家王家福说:“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循相同的规则、承担相同的责任。如果市场主体不平等,我国的市场经济肯定就没法搞。” 2 Z9 [. X# R- z1 t& {4 @9 c
6.(新华网北京2007年3月16日电)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6日上午高票通过物权法。
! N% F! I0 @( {# X+ j( X' i( E这部法律历经了13年的酝酿和广泛讨论,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最多的纪录。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部法律被认为对于推进经济改革和建设法治国家都有着重大意义,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政治文明迈出了重要一步。
5 q; J& E$ j: b4 ^- i$ T 参加表决的近3000名人大代表以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物权法。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法律通过时,会场响起长时间的掌声。
: I' n1 Q# m' B# n# H- R 物权法是一部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这部法律被认为全面准确体现了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7 e, W2 @+ s) K7 _; Y; r% Q: b# y& | 王家福教授认为,中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只讲所有制,不讲所有权,没有物权法。结果不同程度造成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遭到侵犯甚至被摧毁。 9 c4 a7 V1 W0 F5 y* Z
他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最大、最深刻的变革之一就是逐步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有恒产者有恒心”,保护国家与公民的财产权利,从而在20多年中激发了中国13亿人创造财富、爱护财富和积累财富的热情,推动着经济发展。
9 e" W& L# E7 L+ B- [7 K 物权法起草工作始于1993年。从2002年12月起,全国人大其及常委会先后进行了8次审议,其间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并召开了100多次座谈会、立法论证会听取各方意见。 # O6 u8 C B$ V+ q5 s4 U
“物权立法的过程,既是向广大百姓普及物权概念的过程,也是各方面不同意见通过民主协商最终取得一致的过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说:“它的出台,被看作是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典范。”
" i; H j7 C: W# S 物权法分为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等五编,共247条,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物权法,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物权 法对国有财产作了明确规定并从五个方面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为了赋予农民长期而有 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物权法规定: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物权法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说,这有利于激发民众的创造、积累财富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和谐。 4 D2 F/ J! ?6 Y: |' p7 i
事实上,早在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写入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突破性规定,,使私有财产权上升为宪法权利。
0 i9 j0 Z% o# o8 Q9 I- C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乡居民的房屋,关系广大人民民众的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 6 c5 V: ^# L9 m9 m7 y5 d/ a
为此,物权法对征收补偿的原则和内容作了规定。根据2001年的统计,全国各级法院当年受理的刑事案件50万件左右,行政诉讼不到10万件,而民事案件大约500万件,占各类案件的80%以上。新的形势下,加快制定综合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典已成为各方共识。
9 Y/ H H% v' _1 y# ?. o; g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加大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研究……切实化解不安定因素,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5 k% L# ^' ^& M; b7 M
2004年10月,物权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再次审议。这表明,中国民法典草案将以分编方式审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胡康生说:“考虑到 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通过为宜,应抓紧制定修改物权法。”
' i2 j- S0 [* R7 C8 w “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民法学家王家福说:“但对涉及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和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亟需作出规定,从而进一步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因此有必要依据宪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物权法。”
3 ^4 e0 } m8 a# l8 _ 7. 著名民法学家王家福:物权是保障人的基本的生存和发展的人权,没有物权就没有人的最基本的体面的生活,就没有人权。物权法是为国计民生构建法制基础的最根本法律,没有这个法律,我们的国计民生是得不到保障的。
$ z) D+ t2 H9 ^8 ^, {+ W# X( I三、作答要求 # l! C1 J! z( P
(一)请用不超过150字的篇幅,概括出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
$ K# d% ?9 M0 \( S$ {2 S, E 要求:概括全面,层次分明,条理清楚。表述简洁。(20分)
- u( G# z# x' e* h: z7 L& b2 S 【参考答案】
+ i0 M; @/ M, P" V# k5 Q7 c5 ^7 X. l 制定《物权法》,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 q2 M0 J; j' b/ W
(二)请简要概括《物权法》的意义。
+ W# P: X0 t6 J5 h' w 要求:条理清楚,言简意赅,不超过300字。(30分) ! j2 ~( k5 O9 _. n) X- U$ B% _
【参考答案】 9 ?5 L; d7 s5 C
1. 《物权法》体现了宪法精神,体现了对不同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既尊重了国有财产,也保障了城市富裕人群和农村贫困人口的利益,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 [: s2 r& J* K0 @6 a
2. 《物权法》全面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反映了中国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
; \% O! I+ Q7 f" C4 p" A8 e! K 3.有利于规范和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I" ^# {; e6 E7 X. H 4.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5 s- l3 R3 \- f* Z. k5 }! M
5.从完善我国法律体系来说,物权制度是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物权法》是不可或缺的,是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 1 `' Z% B4 G9 t2 V7 n9 T1 X4 }- R- \
(三)根据给定资料,自选角度。自拟题目。写一篇1200字左右的文章。(50分)
& j$ r, u/ S. f; h: z% l: ? 要求:中心明确、内容充实、条理清楚、联系实际,行文流畅。
& a9 U; j0 [1 e3 c% X: \% P 【参考答案】 * o) ~/ y2 s8 [5 D- S4 R9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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