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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D5 g& b( j% e: F! h( I怎样正确使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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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秘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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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党和国家公文法规的规定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要使用“函”来行文,这种批准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平级机关之间相互请求批准,一是无任何隶属关系的机关之间请求批准。除此之外,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也要用“函”。
! \) F! F0 f( o但是,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常常看到:有的地方该用“函”请求批准的事项却使用了“请示”,例如某石油勘探管理局拟招收部分高中毕业的职工子弟进入油田做工,在行文给当地省劳动厅时却用了“请示”;有的事情该用“函”询问和用“复函”答复的问题却分别使用了“请示”与“批复”,例如某县政府就所属各局牌匾的字体、规格等问题向市政府进行询问及市政府答复询问时,就曾如此;有些事情该用“函”询问的却用了“通知”,例如某地行政公署对所辖某县政府有关开办群众集资信用合作社一事的询问等等。这样行文的结果,就使“函”处于被“请示”、“通知”及“批复”淹没的境地。有一个地级党委、政府机关,在一年的发文之中,“函”廖若晨星,显然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平级机关之间商洽问题要用“函”,向主管部门请求批准要用“函”,无隶属关系的机关之间有事行文要用“函”,上下级机关之间有事进行询问要用“函”,上级答复下级的询问也要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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