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C' u# L O- e6 u8 o* H请示标题事由中到底该不该加请求类动词,学界认识不一,国家级机关的公文也表现各异。我的观点是:标题事由用词和文种重复不仅不是规范的结构形式,而且是公文写作之大忌。拙作《公文写作与评改禁忌大全》中曾明确提出三点:一是文种动词名词化后词义未变;二是通过语法修辞手段消除歧义;三是高规格公文不规范切勿效仿。概括来说:在标题中,虽然有些动词名词化后成为文种,进而改变了词性,但依然保留了原动作、行为的基本含义,事由用词和文种重复并无必要;当现有动词不是发文机关实施的行为时,也完全可以不用与文种文字、词义重复的动词,而通过语法修辞手段消除歧义,达到词法和句法“戒重出”并确切表达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