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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_5 y# G5 H( V0 _9 { 为了贯彻实施好《公文处理办法》,提高发文办理工作的水平和质量,下面就发文办理各个环节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及有关程序性工作,作些介绍,供参考。
4 j( V* r0 m ] 草拟公文 * g+ w; o6 ]- I8 y- X7 S' r
《公文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关于草拟公文应当做到的方面归纳了九款内容,不再一一赘述。在省政府办公厅办理上行文和平行文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草拟公文方面主要存在这样几个问题。一是使用文种不当;二是行文目的、原因不够充足,依据的政策不够全面或不准确。比如,一些已经停止执行的文件或政策有时还作为行文依据;三是引文、结构层次序数、计量单位和数字应用等不够规范等。
A; ^2 t& h( D8 {/ i; q6 N 针对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在草拟公文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 B) [, j/ X6 h( `- e
(一)要认真学习与研究有关的政策法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
0 f$ P1 ]4 B$ x' X# F 机关文秘人员在接受一项具体的写作任务后,首先应该翻阅上级的有关文件,学习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深入理解其精神实质和政策界限。并根据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有效地贯彻上级精神,正确地提出执行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确保草拟的公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公文处理办法》还特别强调“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这就要求在草拟公文时,要充分阐述提出“新政策、规定”的目的、原因以及所依据的政策、法规,做到有理有据,又符合实际。
) O! E8 d5 h: V( ? (二)要认真领会机关领导的意图。
$ m6 m+ s# E" U1 I+ ]: k1 u 公文是为解决具体问题而制发的。机关领导决定撰写某一文稿或是制定某一制度,目的就是为了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要求,提出解决具体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因此,公文草拟者要结合本机关、本单位的实际,将上级某项政策、精神加以具体化,十分重要的途径就是要认真领会领导的意图。领会领导意图,具体说来,就是要搞清楚以下几个问题:1.机关领导布置这个写作任务的目的、背景是什么?
3 p5 e) v! e+ C- a4 h9 Q 2.机关领导要求在文稿中提出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 + K. X! ]$ U6 l0 K" n) }- `
3.机关领导对文稿的内容提出了什么要求?
# a# ]' F' E3 c- @+ p4 y3 s2 ^* n* u 4.机关领导对文稿的文种有什么要求?
0 |" b+ J6 N, \/ s 5.受文对象是谁? 4 K5 E( l/ b! ^1 K9 ]5 L z
6.受文对象曾提出过什么问题?发文机关的态度和意见是什么? + B! O: m5 |# u; _9 w* S
如果在动笔之前,能够把这些问题准确地理解和掌握,那么,我们所撰写的文稿就有可能较好地体现机关领导的写作意图。
9 X$ g! G5 c6 h m 对领导意图,凡属正确的要坚决执行,不完善的要补充或诚恳地提出自己的不同看法,努力做到即是秘书,又是参谋。但是,要注意把握好角色,从属性、服务性是机关文秘工作者的本份,若有异议,只能提出建议,不能擅作决定,也不能以自己的看法代替领导意图。
& [/ U! T3 Z* Z3 m, _% H (三)要正确使用文种。 $ f2 y1 J: v' H4 o* [
《公文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三款规定:“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各级政府办公部门,特别是草拟公文的同志都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公文文种的适用范围、特点、要求已在第二讲“公文种类”中作了介绍,不再重述。
& R1 [6 T1 @% x- _ (四)引文、结构层次序数、计量单位、数字、紧急程度等一定要规范。 0 [" c; J* B9 }, y9 l, }3 t
《公文处理办法》对这些方面均有明确的规范要求,但实际执行中也还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公文中只引文号,不引标题,或标题文号倒引;层次序数混乱,不知是哪一条哪一款;计量单位习惯于用“斤”,而不用“公斤”;数字应用前后不一,或该用阿拉伯数码的却用汉字;公文的紧急程度随意等等。这些都是草拟公文中的最基本、最常识性的问题,只要认真学习《公文处理办法》法》和《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都可以解决。公文涉及内容的协调 9 j0 v5 F% X5 b1 H% S# H5 O6 f3 \/ C
《公文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对拟制公文过程中,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出了协商要求。提出“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这在发文办理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必须高度重视。 % X6 D0 O1 @ p. I$ f
从我们办理公文中发现,有的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事项的公文虽然进行了协商,也经过会签,但还不成熟,或会签部门本身就没有达成统一认识,或会签人不是主要负责人,会签意见不能代表部门的意见,致使在讨论决定地区或部门报送省政府的有些事项时,部门间出现新的分歧、新的意见,各唱各的调,难以决断,或发出的公文不能够顺利地执行。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拟制公文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 \7 s; j/ l: f K
(一)凡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拟文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待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行文,决不能擅自行文。 (二)如有分歧意见,拟文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确保协调结果能代表部门的意见。 (三)经过协调仍无法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要实事求是地列明各方理据,并经各方的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决。 (四)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以大局为重,不能只顾部门利益。 如上级机关一旦裁定,就要坚决服从,认真执行,自觉维护公文的权威性,保证公文的执行效用。 . ~9 x8 x9 V+ p2 m* F
公文审核
M; t' Z0 N7 i6 {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需经办公厅(室)进行审核。负责核稿的人员,必须依据《公文处理办法》和《细则》,坚持实事求是、执行政策、精减、高效、精益求精的原则,及时审核,严格把关。审核的重点是: . D9 l- B6 z! w& R! K( {1 E
(一)行文。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恰当。
+ ]& v' I% Y1 v# d1 \' V- F0 y# X (二)政策。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发文办理的有关要求;新出台的政策规定有无依据、有无说明,是否切实可行;与本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有无矛盾;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是否经过协商,分歧意见是否一致,会签单位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等。 " F8 y L9 @8 i) A4 f1 h
(三)格式。是否符合《公文处理办法》和《细则》的有关规定,文种是否恰当;文稿结构是否符合公文写作要求。
4 p% l; m/ H( W: P, ?/ r; J (四)文字。表述是否规范,包括字、词、标点、语句和逻辑结构是否准确、合理;计量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文、数字、层次、序数、用笔用墨是否规范。
' S/ c/ b5 s' q. n% S- R 公文审核一般有初核、校核、审核、复审、审签五个程序。草拟公文单位的负责人进行初核;办公厅(室)秘书部门进行校核,办公厅(室)负责公文处理的领导进行审核;与公文涉及工作有关的领导和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进行复审。同时,办公厅(室)的行文应经办公厅(室)主任复审,政府的行文,应经政府秘书长复审,最后,送有签发权限的负责人审签公文签发 ' H B" }5 J% e' l* ^
关于公文的签发权限,《公文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作了以下规定:“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签发公文,签批人应当明确签暑意见,并签暑姓名和时间”。“部门不应将代拟稿直接送本级政府负责人签批。未经发文机关文秘部门审核的文稿,负责人原则上不予受理签发。” 5 ], V6 K* }* U- s1 L; a" J5 t& l
公文已经负责人签发,即意味着正式生效。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及部门一定要严格按照《公文处理办法》和《细则》所规定的权限进行审签,不能随意签发,要保证公文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3 g) m' R0 W( [7 Q 公文复核、登记 - y, y! R- R8 t1 f7 ]$ [
(一)公文复核是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进行的最后一次复审。新的《公文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专门增加一条关于复核的内容,目的是为了防止遗漏和疏乎大意,确保成文的质量。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在以往的发文办理中,习惯上总认为已经负责人签发的公文就不会有错,或者即使发现了欠妥之处,也习惯于以最后签发稿为准,不认真去思考,或请求复核,造成个别发出的公文不尽完美。因此,在发文办理中一定要重视复核环节。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在办理过程中是否有遗失或缺页)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是否有错别字、漏字等等。
# h5 J: @% o4 t% _ 《公文处理办法》要求“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负责公文复核的文秘人员应该认真履行职责,把好最后一关。 4 @2 O' N- O* ~
(二)发文登记就是把文件的基本信息在印制前登记下来,以便于查阅利用。发文登记也是公文复核工作的有益补充。
. X4 G' q: a% F5 {& g; _ 发文登记的主要内容有:发文单位、文种、发文编号、签发人、拟稿单位、拟稿人、成文时间、转办时间、秘级、紧急程度、发文份数、文件分类、文件标题、发文范围、主题词等。发文登记工作,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对收到的文稿,登记前要仔细检查领导是否签发,发放范围是否明确,主、附件是否齐全。没有领导签发的不予登记,有不清楚的要及时弄清。二是发文编号必须体现出文号的“三要素”:“发文机关”、“发文时间”、“文件号”。如国务院2000年发的第1号文件,就写作国发[ 2000]16号等。《公文处理办法》第三章四款“公文格式”中, 关于发文文号有明确规定,请遵照执行。三是要认真填写登记项目,字迹清晰,内容完整,不要随意漏项或草率行事。四是登记要分类,不要把不同种类的文件混合登记在一起。 五是公文主题词要参照《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标注。
6 S: l1 R& v t5 r4 S 发文的用印
1 k; ]; |! P. Y6 x F0 i1 N4 m) p 机关印章是代表机关职权的一种凭证和标志。公文加盖了印章,才能产生相应的效力。具体用印规则,请参照GB/T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执行。并要注意以下两点:
D" x: z: T7 t' U& I! t- M( o 1、首先检查原稿上有无领导人签字。有领导人签字并确认符合规定的, 才能在制成的公文上加盖机关印章。 2 r. p9 D7 _4 N
2、加盖印章的公文份数要与原稿标明印刷份数相同,多余份数可不盖章。
1 X4 T) v3 k$ _4 q2 { 发文的分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