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生活类
$ d* w, r, ]7 \5 A 1.对有身体伤残的人士不使用“残废人”、“独眼龙”、“瞎子”、“聋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称,而应使用“残疾人”、“盲人”、“聋人”、“智力障碍者”等词汇。
$ C& [$ c7 L0 {" B& z% \6 ` 2.报道各种事实特别是产品、商品时,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强烈评价色彩的词汇。
: ^( b$ {" x8 \5 K 3.医药报道中不得含有“疗效最佳”、“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词汇,药品报道中不得含有“药到病除”、“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最新技术”、“最高技术”、“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词汇。% j7 |2 c9 {1 b. U4 m. k$ L
4.对文艺界人士,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等词汇,一般可使用“文艺界人士”或“著名演员”、“著名艺术家”等。
& u2 n1 [ ]% q1 @# Q; M4 Y 5.对各级领导同志的各种活动报道,不使用“亲自”等形容词。7 n9 @0 [$ I- b( F, i# U
6.作为国家通讯社,新华社通稿中不应使用“哇噻”、“妈的”等俚语、脏话、黑话。如果在引语中不能不使用这类词汇,均应用括号加注,表明其内涵。近年来网络用语中对脏话词语进行缩略后新造的“S B”、“爱经纬、爱论坛”、“NB”等,也不得在报道中使用。3 c: I# P7 u# n6 F% C, o
二、法律类/ T0 m8 y6 a* T( L& L% p* ?6 X
7.在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1)犯罪嫌疑人家属;(2)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3)涉及案件的妇女和儿童;(4)采用人工受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5)严重传染病患者;(6)精神病患者;(7)被暴力胁迫卖 淫的妇女;(8)艾 滋病患者;(9)有吸 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涉及这些人时,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某”字指代,如“张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6 O' k8 u5 V+ T( \2 c" v 8.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应使用“犯罪嫌疑人”。
2 Z& L4 z" P3 L: O 9.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诉,被告也可以反诉。不要使用原告“将某某推上被告席”这样带有主观色彩的句子。& s5 l. f$ X0 i* }9 p d* ^# o
10.不得使用“某某党委决定给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职、开除等处分”,可使用“某某党委建议给予某某撤职、开除等处分”。4 {) f- p# R! Q+ o5 T' A
11.不要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称作“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也不要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称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不要称作“人大常委”。, D# j! u8 Z9 t9 m* @3 ]" F, x
12.“村民委员会主任”简称“村主任”,不得称“村长”。村干部不要称作“村官”。2 c4 I& D9 {5 w0 }- n
13.在案件报道中指称“小偷”“强奸犯”等时,不要使用其社会身份作前缀。如:一个曾经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写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写成“教授罪犯”。
* ~ {) `5 V9 w8 Y1 c 14.国务院机构中的审计署的正副行政首长称“审计长”、“副审计长”,不要称作“署长”、“副署长”。 }+ a" h6 J$ C; D4 T0 _" W
15.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不要写成“检察院院长”。+ U0 F. Y$ L& Z
三、民族宗教类
6 l1 }- w& I0 l( h, z' f3 ^ 16.对各民族,不得使用旧社会流传的带有侮辱性的称呼。不能使用“回回”、“蛮子”等,而应使用“回族”等。也不能随意简称,如“蒙古族”不能简称为“蒙族”,“维吾尔族”不能简称为“维族”,“哈萨克族”不能简称为“哈萨”等。, _% \- ~3 x/ k0 _' u
17.禁用口头语言或专业用语中含有民族名称的侮辱性说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来指代“庸医”,不得使用“蒙古人”来指代“先天愚型”等。
; B0 ~$ s$ Q4 ~- ~ ……
T0 R8 P' b: `- l
! T9 {7 |" `* k 四、涉及我领土、主权和港澳台类
9 F/ g" }# n9 I. H. @ 23.香港、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在任何文字、地图、图表中都要特别注意不要将其称作“国家”。尤其是多个国家和地区名称连用时,应格外注意不要漏写“国家和地区”字样。
" ~1 C8 N+ w6 Q, Z 24.对台湾当局“政权”系统和其他机构的名称,无法回避时应加引号,如台湾“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选委会”、“行政院主计处”等。不得出现“中央”、“国立”、“中华台北”等字样,如不得不出现时应加引号,如台湾“中央银行”等。台湾“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院”等也应加引号。严禁用“中华民国总统(副总统)”称呼台湾地区领导人,即使加注引号也不得使用。
# L1 F( @, M- K& p) L W; V: Y0 y 25.对台湾地区施行的所谓“法律”,应表述为“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涉及对台法律事务,一律不使用“文书验证”、“司法协助”、“引渡”等国际法上的用语。
. |9 z. H3 d, Y j& o. H 26.不得将海峡两岸和香港并称为“两岸三地”。
& x" N3 @7 k5 c+ X! b7 i 27.不得说“港澳台游客来华旅游”,而应称“港澳台游客来大陆(或:内地)旅游”。; w% A& X& U. h% a' {8 l3 @
28.“台湾”与“祖国大陆(或‘大陆’)”为对应概念,“香港、澳门”与“内地”为对应概念,不得弄混。
+ G( V' L G1 k5 W/ B3 v 29.不得将台湾、香港、澳门与中国并列提及,如“中港”、“中台”、“中澳”等。可使用“内地与香港”、“大陆与台湾”或“京港”、“沪港”、“闽台”等。
! W2 x3 [+ K# ?6 L; [: V3 p1 e5 Y: G' j, _( ]1 P# f, `6 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