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u. e N( w) ^5 h$ N% j 从以往实践来看,错误联合行文主要有四种:一是上下级机关联合行文;二是机关与所属部门联合行文;三是非同级不相隶属机关联合行文;四是本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却联合行文。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此款不仅表述简洁、确切,而且针对第四种错误联合行文的问题作了禁止性的补充规定。您所说的成立某项工作的领导小组事宜,要看这项工作是否属于需要党政机关共同抓的工作,如果是则可以联合行文。倘若这项工作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则不宜联合行文,副书记和没有行政职务的常委也无须兼任组长或副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