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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撰写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附审计报告格式及范例)

摘要: 怎样撰写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特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其它审计项目相比,由于审计客体和审计目标的变化,其报告的特点也各不相同。1、审计报告的作用。任期经济责任的客体是“单位领导人 ...
文稿修改演播室


广安区大龙乡党委书记蒋定平、乡长李小菊同志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报告

被审计单位::广安市广安区大龙乡人民政府

审计项目: 广安区大龙乡党委书记蒋定平、乡长李小菊同志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和《审计通知书》(广区审经责通〔2014〕101号)的规定,审计组自2014年6月17日至2014年10月30日对蒋定平同志任广安区大龙乡党委书记、李小菊同志任广安区大龙乡乡长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了送达审计。蒋定平、李小菊同志及被审计的广安区大龙乡(以下简称“大龙乡”)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广安区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出具如下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蒋定平、李晓菊同志基本情况

蒋定平,男,49岁,中共党员,2011年6月至今任中共广安区大龙乡委员会书记。

李小菊,女,38岁,中共党员,2013年9月至今任广安区大龙乡人民政府乡长。

(二)大龙乡基本情况

1、单位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大龙乡下设党政办、财政所等7个站(所、室)。全乡行政编制 15人,事业编制 15 人,工勤编制1人。现有在职职工28人,其中:行政15人,事业12人,工勤1人。退休职工12人。

2、财政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情况      

(1)经费收支情况

2012年至2014年5月,大龙乡总收入15462150.00元,均为财政拨入经费,其中:2012年3975850.00元、2013年6294600.00元、2014年1-5月5191700.00元)。总支出14644621.14元,其中:2012年经费支出4408973.73元,2013年经费支出5996886.61元、项目支出100640.00万元,2014年1-5月经费支出4138120.30元。收支品迭结余817528.86元,2012年初结余1516.00元,累计结余819044.86元。

(2)专款收支情况

2012年至2014年5月,大龙乡共收到拨入专款12618813.50元,专款支出共计12142958.15元。收支品迭结余475855.35元,2012年初结余837068.45元,累计结余1312923.80元。

(3)资产负债情况

截至2014年5月31日,大龙乡账列资产总额30657209.01元,其中:现金201906.18元、银行存款8875827.05元、其他应收款20057701.78元、财政应返还额度20000.00元、固定资产1501774.00元。负债总额27023466.35元,其中:其他应收款25376992.95元、应缴财政款1646473.40元,净资产总额3633742.66元,其中:固定基金1501774.00元、经费结余819044.86元、专款结余1312923.80元。

(4)“三公经费”情况

2012年至2014年5月,大龙乡账列“三公经费”总计1433400.79元,其中:公务接待费767651.00元(2012年501564.00元、2013年224034.00元、2014年1-5月42053.00元),租车费(含差旅费)665749.79元(2012年340744.69元、2013年273301.50元、2014年1-5月51703.60元)。期间无因公出国(境)情况。

二、审计评价意见

(一)经济责任审计情况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在本次审计范围内,蒋定平、李小菊同志任职期间内部管理制度基本健全,执行财经法规及内控管理基本合规。具体情况为:

1.单位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蒋定平、李小菊同志任职期间制定了财务、财产等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中明确重大开支由乡党委会或书记(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对公务用车、公务接待等作出了管理规定。但审计发现部分内控制度不够规范、未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及监督检查不到位等问题。如大龙乡存在不合规发票入账、公务接待费报销不符合相关规定及对村级财务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经核实银行存款和现金盘库,账实相符,但存在库存现金较大的问题。

2.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蒋定平、李小菊同志任职期间制定了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但存在未建立固定资产台账,资产购置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等问题。

3.执行财经纪律和政策情况。蒋定平、李小菊同志任职期间,财务收支基本真实合规。但财经法制观念需进一步加强,存在违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规定、挤列专项资金、无规定发放补助、大额现金支付、未履行政府采购手续、“三公经费”超预算等问题。

4.个人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纪律情况。本次审计范围内,未发现蒋定平、李小菊同志将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纳入单位报销、长期占用国有资产或私分国有资产及利用职权之便为个人、子女、家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的行为。

(二)经济责任履职测评情况。

审计组对蒋定平、李小菊同志履职情况进行了民主测评,共向大龙乡发出测评表20份,收回20份。测评结果为:蒋定平同志履行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责任情况、履行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政策和决策部署责任情况、履行重大经济决策责任情况、履行财政财务管理责任情况、履行内部及分管部门管理监督责任情况、个人廉洁从政情况、履行其他经济责任情况均为“好”。李小菊同志履行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责任情况、履行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政策和决策部署责任情况、履行重大经济决策责任情况、履行财政财务管理责任情况、履行内部及分管部门管理监督责任情况好、个人廉洁从政情况、履行其他经济责任情况均为“好”。

(三)蒋定平、李小菊同志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应承担的责任。

蒋定平同志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承担以下责任:

1、对无规定发放补助、违反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规定、井坝村乱收费的问题承担主管责任。

2、对滞留以前年度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挤列专项资金、大额现金支付、未实行政府采购、发票不真实的问题承担领导责任。

李小菊同志对本次审计发现的2013年9月以后发生的问题承担以下责任:

1、对无规定发放补助、井坝村乱收费、未实行政府采购、发票不真实的问题承担主管责任。

2、对滞留以前年度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大额现金支付的问题承担领导责任。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

(一)违反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规定,责成纠正。

本次审计范围内,有11个工程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财政评审和招投标,涉及工程总价3595683.00元。

1、有8个项目未经财政评审和招投标,涉及工程总价2421883.00元。其中:公路建设项目3个,工程总价861883.00元;扶贫(以工代赈)项目4个,工程总价1420000.00元;卫生站建设项目1个,工程总价140000.00元。

2、有3个通畅公路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后,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工程总价1173800.00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条和《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比选办法》(2006年四川省人民政府令197号)第三条(一)款、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广安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安区府发〔2009〕51号)第二条(一)款以及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安区府发〔2009〕35号)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和《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12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责成大龙乡今后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再发生类似行为。并责成大龙乡对未审计的工程项目及时送达区审计局进行竣工结算审计。

(二)挤列专项资金5905000.00元,责成归垫。

截止2014年5月,大龙乡在“2012年C级危房资金”、“2013年D级危房资金”中支付环线(场镇)风貌塑造款5905000.00元,其中:在“2012年C级危房资金”中支付3580000.00,在“2013年D危房资金”中支付2325000.00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责成调账归垫。

(三)无规定发放补助325180.00元,已清退237675.00元,尚有87505.00元未清退,责成大龙乡限期清退。
大龙乡2012年至2014年5月无规定发放职工产村相融加班补助、周末加班补助、职工节假日慰问费等各项补助共计325180.00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纪委、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审计厅《关于重申纪律加强公务员津贴补贴管理的通知》(川纪发〔2008〕9号)第一条的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截止2014年9月23日,大龙乡已清退无规定发放补助237675.00元,对尚未清退的无规定发放补助款87505.00元,责成大龙乡于2014年11月30日前全面清退。

(四)滞留以前年度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1749843.50元,责成自行上缴并调整账务。

一是截止2013年12月31日,大龙乡经费帐“应缴财政款”尚余以前年度应当上缴的的社会抚养费539166.00元、罚没收入1149538.28元、利息收入2639.22元,共计1691543.50元。二是大龙乡村建账上收取的场镇建设配套费58300.00元,未及时上缴区财政。以上共计1749843.50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责成自行按规定上缴并调整账务。

(五)大额现金支付349074.00元,责成纠正,今后不得再次发生。

大龙乡2012至2014年5月大额现金支付办公费、村道维修资金、敬老院购电视机及棉衣费等共计349074.00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责成纠正,今后不得再次发生。

(六)未实行政府采购340750.00元,责成纠正。

2012年至2014年5月,大龙乡购天竺葵、蔬菜苗、太阳能路灯、监控设备等共计340750.00元,未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规定,责成纠正。

(七)发票不真实28080.00元,责成纠正,今后不得再次发生类似行为。

审计抽查发现,大龙乡2013年、2014年支付的购办公耗材、太阳能路灯等各类费用中,有28080.00元所附原始发票经国税、地税发票信息系统查询,均与系统信息不相符。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五)款的规定,责成大龙乡纠正,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财务审核把关,不得再次发生类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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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25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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