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W, C) f/ D2 p5 W; c(二)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协调。$ R% Q" {) M$ R.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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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高正确行文规则是指各级机关公文往来时需要共同遵守的制度和原则。遵守这一原行文规则是指各级机关公文往来时需要共同遵守的制度和原则。遵守这一原则,有利于公文传递方向正确、线路短捷有效,避免公文旅行,阻止部分公文进入不必要的流通过程,抑制无价值公文的产生。行文规则规定了各级机关的行文关系,即各级机关之间公文的授受关系,它是根据机关的组织系统、领导关系和职权范围来确定的。引导的艺术。 1 N8 ?5 @) r; C $ M$ A$ C7 ^- T d(四)在公文协调中,还要处理好同级党委、人大、政协、两院、部队和各人民团体的关系,注意到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民主党派参与和依法行政等问题 : \7 q# A* z- M" j0 l 5 W7 S- N& l' b5 G4 @5 c! {: U作者: 老秘在线 时间: 2013-1-23 12:02
作为文秘人员,必须认真把握公文的行文规则。《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对行文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7 u+ `* }/ ?8 ~( W4 y
% }1 P8 f' }$ H. r6 r (一)确有必要的原则。行文应当注重效用。必须发文、应当发文,方能发文。现在人们反映文件多、文件滥,不实用、操作性不强、不简洁、不鲜明、不得体、不清晰、不周密,照搬照抄照转,内容空洞、对实践没有指导意义,造成行政成本高和不必要的浪费。从中央到地方,都出台了关于精文简会的规定,减少发文数量。重点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严格把关,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二是凡属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安排,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以党委、政府或党委、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发文。三是已在老秘网、公众传媒公布的文件,一般不再翻印、转发。四是控制发文范围,除涉及全局性工作的文件可普发外,其他文件只发相关部门和需要了解并贯彻落实的下级机关。 , {5 F6 N5 [! W! e0 ^( B
/ K- U2 K8 o1 V+ Q) | (二)逐级请示报告原则。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也就是坚持逐级报文。特殊情况,比如有领导同志亲自交办的除外。比如,乡级党委、政府一般不得直接向市级党委、政府报告和请示工作,应由县级转报;部门管理的公司一般不得直接向政府请示和报告,应由市级部门请示报告,遇有紧急情况需直接报送时应同时报送主管部门。 8 n$ j7 }9 k& f3 H. o1 |$ y6 R5 K1 ], B$ x9 H- {. x( ?7 g* M6 b0 g
(三)归口报送的原则。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报告”。各地各部门报送党委、政府的请示、报告,应由党委、政府办公室所属的文秘部门统一按规范程序运转,各地各部门不得将需审批、批复的公文直接送达党委、政府领导个人,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绝密事项除外,但一般也不得多头分送。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倒流公文的发生,若同时送多个领导同志阅批,则可能造成批示不一样而不好操作。现在不少部门在给市委、市政府送请示和报告时,往往又抄送×××领导同志,这是不正确的。 # ]( o0 D1 v1 h, D G5 \$ ]) a6 l( o5 N& j$ s# @! a9 H% o
(四)一文一事的原则。“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个文件中只能请示一个事项,不能搞归类。 0 E+ ]$ U6 x1 x$ ` 2 u) d7 j) L. g# X; p (五)范围界定的原则。发文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比如,政府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机关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行文。现在有些部门未经政府同意,直接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比如市级××局可以向下一级对应部门发文,但不得随意向县级人民政府发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主办部门应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少部门都想以党委、政府或者党委、政府办公室发文,导致发文数量很难降下来。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可由部门行文,但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不报上级党委、政府,而报送上级党委、政府主管这项工作的部门办理。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责令纠正或撤销。 8 Z1 e. o, I, Q/ ?# a2 ^, v, _# O* E; Y5 `$ @) h
(六)联合行文规定原则。必须明确联合行文的相关规定。一是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同级党委、政府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如组织部、人事局联合行文,民政局、军分区政治部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如科技局与科协可联合行文。 1 n2 {9 w( E: [; t& [0 q1 Q9 t # P4 J( ^+ M H. d (七)抄送范围限制原则。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比如,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重要公文,应抄送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办公厅。“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和抄送机关。比如,国土资源部门向市政府请示事项,又需要省国土资源厅了解,则应主送市政府,抄送省国土资源厅。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比如,省国土资源厅向各市州国土局发文,根据需要可抄送各市州人民政府。 ; H2 y/ \' g# @4 m/ R( y: l $ J9 X" c* \# M8 M* E (八)请示报告不兼容原则。一个文件中不能同时出现报告与请示事项。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常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有的下级来文是请求批复的,但是由于把“请示”文种错用为“报告”,致使请示事项得不到及时答复。例如:《××关于批准成立××学会的报告》,《××关于解决所需经费的报告》。两个标题内容十分明确,就是要求上级解决问题,应该用“请示”而不是“报告”。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的,这类报告,只要把情况汇报、反映清楚即可,目的是让上级和领导了解发展情况,掌握工作进度,做到心中有数,不需要回复;而请示是“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的,需要回复,两者在使用上有很大的区别。除此之外,不相隶属单位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是用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