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 h* c: d! R3 d. @其次,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治国方略,必然要求作为实施领导和管理工具的公文,要依法行文。而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颁发、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是建国以来第一部用法规形式对公文处理工作作出全面、系统法律规定的法规文件。从此,把公文处理工作,从行政管理层面提升到执法层面。(而当前,我们对《办法》的这种法规性质的认识,是普遍不到位的。)这一切,就要求我们用法律眼光来审视公文,尤其是行政执法、管理职能机关的公文。随着法制观念逐渐深入人心,社会各方面和广大公众,懂得了要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会从法律层面来衡量公文的合法性。正是顺应这种需求,政府法制部门提请公众对各级机关的规范性公文的合法性予以监督,赋予了广大群众可直接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反映他们认为违法或不当规范性文件的权利。而事实上,地方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少数公文中,不同程度存在行文主体、制发程序、内容、文种不合法的情况。例如2003年度、2004年度和2005年上半年,全国31个省级人民政府共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9745件,其中存在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就达623件。现行公文中,有的规范性、决策性文件,在制定程序上仅凭一两次会议或领导一个指示,未经认真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审议、核查,便草率发文;有的部门文件的内容,因为既要服从于本级政府,又要听命于上级主管部门,导致政出多门,甚至相互矛盾;有的部门为了争取部门利益,往往不遗余力地扩张自己的权力,甚至越权行文,文件中“政府权力部门化和部门权力利益化”的倾向较为明显;有的部门习惯于使用文件这一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有的部门为了争夺收费权、处罚权、许可权,违法设置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本文由老秘网推荐,导致规范性文件打架、冲突、重复和管理失控;还有的部门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片面强调部门利益,推卸责任和义务,利用行业管理的行政职权行文,在经济领域实施行政垄断等行为,阻碍市场统一,干扰了依法行政的秩序,损害了政府机关的形象,降低了办事效率,直接损害了社会公众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至于机关单位一般性文件、内部文件中,不合法现象就更为突出了。针对上述要求和办文实际情况,必须强化依法行文意识,做到行文依据、主体、程序、内容都合法。为此,公文制发主体,无论起草者、审核者、签发者,都要学法、知法、懂法、依法,不但要了解行业、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还要了解涉及全局的法律法规,努力消除违法行文的现象。当前,国家法制局和各级地方政府法制部门都对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制度,规定对制发规范性文件要实行发文前的前置审查和发文后报上级的备案审查,以加强对发文的法律监督。无疑地,这将极大地提升行政公文尤其是规范性文件的公信力,确保公文的法律权威,切实保障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Y0 e+ h. Z @0 T7 q( {!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