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公文字体字号、标题中的标点符号以及印章问题的思考 [打印本页] 作者: 以文会友 时间: 2013-3-28 09:26 标题: 公文字体字号、标题中的标点符号以及印章问题的思考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配套实施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格式》)是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指南。) ?8 W9 g. b* ?' z( Y" N
2 v7 U1 s. ~# Z1 }/ j 关于标题中的标点符号问题+ N( @$ \9 k; t$ v; t2 g" ~4 Y
/ U3 Z* s( k5 F, U2 x+ a 原《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第十条第六款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这个表述实际上有两层含义:一是公文标题中法规、规章名称要加书名号,不能用引号。二是公文标题中尽量避免使用标点符号,但也并不是都不能用标点符号,必要时可用引号、括号和连接号等,如《国务院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1〕47号)。" ?) H8 d3 D5 d6 Q0 K
2 l; Y K8 n# l: M5 G. F' F 《条例》没有对公文标题使用标点符号作出规定,有的人就误以为可以随意使用标点符号,尤其是一些机关对被批转、被转发的公文标题加书名号,如《××市委办公厅转发〈××省委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思想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不仅看起来不美观,念起来也拗口。有的被批转的公文标题就有错,批转时加上书名号就是错上加错。因此,公文标题中不能随意使用书名号。中办秘书局、国办秘书局编写的《条例》学习材料(以下简称《学习材料》)“公文格式”中的“第二节公文格式各要素”第七点“标题”中也明确将“不是法规性或规章全称却加书名号”作为一种错情。& m" }. A( i8 _6 h; ~* I1 x
; Z) \' m: X+ f. w Y 为了避免在公文标题中滥用标点符号,一些行政机关在制定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时,仍然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这是一种切合实际的做法,也是符合《条例》和《格式》的精神,更是一种严格要求的体现。 0 W# j3 k7 s" C& C& h) V4 j2 y : L) x- M7 ^" Y( M: }! H4 l 关于字体字号问题: X% F2 O7 y! w8 z& H
1 M. q1 J; |- j. R; U 《格式》第5.2.2款“字体和字号”规定“如无特殊说明,公文格式各要素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无疑其中的“一般”、“特定情况”表述埋下了一些不确定因素。有的机关仍然采用原《党的机关文件印制格式标准(试行)》,如正文用17磅仿宋体字,显然要比3号仿宋体字略大,这样会造成每行只能排26个字就撑满版心,而不是《格式》要求的“每行排28个字”。 5 _0 C+ [3 Q/ T% t3 [: [ 8 Y& f: z+ c$ G+ M& F 有的机关规定转发(印发)文件类的通知,正文用3号楷体字,而被转发(印发)的文件正文用3号仿宋字,其实这是以往党的机关所要求的,新的《条例》和《格式》并没有这样的要求。4 k- H! }3 n }1 G"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