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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密级和保密期限之间到底用不用“★”隔开? [打印本页]

作者: 山东老秘    时间: 2013-5-31 01:00
标题: 密级和保密期限之间到底用不用“★”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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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级和保密期限之间到底用不用“★”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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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格式》规定:“如需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将标注位置由“版心右上角第1行”改为了“版心左上角第二行”,同时明确了其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此规定,使党政机关十几年的不一致(标注位置一左一右)得以统一。然而,原《格式》曾规定“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新《格式》却未提及,似表明已取消了这一规定,可在示图中仍显示有“★”。对此,新《格式》主要起草人编写的《GB/T 9704-2012〈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应用指南》一书的阐释也前后矛盾,在28页的条款释义中指出,“一般密级和保密期限之间可用‘★’分隔”,但在100页的《2012版国家标准与99版国家标准全文对照表》新版变化栏中却指出“密级和保密期限去掉‘★’”。这也难免让人感到困惑不解、无所适从。我的意见,在没有明确说法之前,密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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