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M! J. m8 {' @; O1 a! t3 _用信函格式行文,发文字号是不是一定要用××函〔2013〕×号,如果下发一般性通知,也用信函格式时,发文字号是不是可用××发〔2013〕×号,经常有一些单位上行文时,如请示也用信函格式,发文字号是不是可以用××呈〔2013〕×号,盼复,谢谢!8 f# e9 [. }- x3 Q# a6 v d. a
1 X# |9 O. g8 D0 J' l7 Y2 p栾照钧解答:0 }2 K- k d: W1 ?' y
, Y1 N! i, `2 h7 B用信函格式行文,发文字号要用“××函〔2013〕×号”,这一点是肯定的。如果下发一般性通知而用信函格式时,发文字号也应当用“××函〔2013〕×号”,而不用“××发〔2013〕×号”,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的行文就是这样做的。不过,一般机关如果发文数量不多,不必机械效仿,下发通知也可不用信函格式,发文字号则用“××发〔2013〕×号”。上行文不可以用信函格式,发文字号用“××呈〔2013〕×号”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