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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标题常见错误例析 苏武荣 公文标题是公文的"眉目",是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作用主要在于揭示公文的来源、中心内容以及发文的性质和要求。公文标题不规范,直接影响到公文的办理、归档和利用,也影响到公文的质量和阅读者的感受,甚至还会影响到一个单位乃至整个系统的形象。% n, T. w% C5 ^9 B
本文例举公文标题常见错误,并作粗浅分析。
+ q3 d% Z; N- J- _ 一、随意省略, K6 Z; [' |9 @4 \% u! _1 C
例1:《通知》
3 s/ P! ]( i4 h7 b9 h% \5 I2 E 例2:《滨海市人民政府决定》
w+ h q& X n. C4 X: K 例3:《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
9 V( u4 H+ U A/ H5 C 例4:《滨海市文化局关于2013年文化下乡工作安排》. |* l) {) w" W( X, J) S
与一般文章标题相比, 公文标题的一个最突出的特色就是要素化。2012年4月16日新出台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也就是说,一个完整、规范的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三要素组成,让受文者一看就明白这份公文是哪个机关发来的,说的是什么问题,是什么种类的公文。
2 R7 Z x; a& C- | 上述标题中,例1既无"发文机关名称",又无"事由";例2有"发文机关名称"和"文种"而无"事由";例3无"发文机关名称";例4无"文种"。省略"事由"使受文者看不出标题所反映的主要内容、事项和基本观点;省略"发文机关名称",受文者只能从版头、落款署名中才可看出这份公文是哪个机关发来的,不利于公文运转和办理,也不利于公文标题的引用;省略"文种"会使受文者不得要领,例4标题究竟是发给下级机关的"通知"还是发给上级机关的"请示"。 二、文种错用
7 \3 g7 Q; a$ s. p7 g% X 例5:《滨海市科技局关于申请安排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报告》
& u& {7 y9 r% D; ~3 i 例6:《滨海市科技局关于提请转发科技创新工作方案的报告》7 T! W8 n$ @) K. ?3 n9 t
例7:《滨海市科技局关于三年来科技创新工作情况的请示》
4 |0 d8 q" x( ?3 \ b. C 例8:《滨海市农业局关于组织干部外出考察的请示报告》
; k/ f# V+ {2 ^1 O+ n 例9:《滨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建立滨海市供销合作社工人中、高级技术培训站的批复》
4 e9 B5 d& j0 A5 S 例10:《滨海市公安局关于安鼎车辆通行路段实施靠右通行管制的公告》
2 c9 U% K, w j$ W4 H: Z+ v 例11:《滨海市经委关于促进消息消费的十条措施》2 w* L) e- u& m$ l7 H&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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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 a* m5 N0 h# F, p( N! G 本文只是例举一些有代表性的公文标题错误加以分析,实际存在的问题远不止此。造成这些错误的原因很多,一方面写作者主观上不够严谨细致,并且大都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操作时难免出错;另一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公文文种和格式标准几经变化,加上日常行文时一些错误已经成为习惯,特别是一些高层机关错文被当作正解编入书中,以讹传讹,使更多人误解和错用。因此,贯彻执行《条例》,提高公文写作水平,任重道远,仍需多方给力。(本文已发表在《秘书》杂志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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