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有关媒体报道的规定之所以引起极大的社会关注,其核心的问题实际上是“信息公开”和“信息保密”这两种理念的较量。在有关公共信息的传播中,“以信息公开为原则,以信息保密为例外”是我国建设民主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我国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共产党新时期“执政为民”理念的必然要求。但是在传统的观念中,尤其是有关媒体对于突发事件的报道中,“信息保密”和“统一发布”一直是我们主要的思维方式。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积极主动地转变观念,成为摆在我们政府管理部门面前的一个急迫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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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要转变观念,就必须重新认识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重新认识媒体突发事件报道的作用,重新定位自己在突发事件中与媒体的关系。其中的关键,就是要把突发事件看成一种社会常态,把媒体对突发事件的报道看成是一种社会守望,把自己和媒体的关系定性为互相监督,互为良师益友。一句话,就是政府在突发事件面前要具有一颗“平常心”。6 j+ b- b' ]4 p( @7 U. c$ {0 F1 d
9 r: G0 u M4 p" e8 `, h把突发事件看成是一种社会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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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不是洪水猛兽,不是人们必定会“谈虎色变”的东西,而是社会生活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是开放社会的一种常态。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的过程之中,整个社会高速发展,其中也酝酿着各种各样的矛盾和社会问题,各种各样突发事件的不断爆发也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必然现象。贫富差距、人口和资源的矛盾、环境污染及能源等等问题,是我们发展过程中需要逐步解决的,自然灾害、生产事故、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事件,是我们在发展过程中必须面对的;而新时期各种社会利益的平衡、群体性事件的爆发以及突发危机的处理,也在时刻考验着我们的执政能力。/ x) |/ y z: X; v"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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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突发事件是一种社会常态,政府对于突发事件的发布就应该坚持开放和透明的原则,而不必采取那种欲说还休的态度。媒体对于突发事件的及时报道,是现代媒体报道的一个必然的日常的组成部分,对于突发事件尤其是负面事件的报道并不违背“正面宣传为主”的指导方针;相反,媒体的积极报道有助于政府部门更好地开展工作,有助于问题得到更好更快的解决,有助于社会的集体反思以避免悲剧重演,从而可以在根本上实现“正面宣传为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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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7 N9 N6 H9 `3 c) H媒体对于突发事件的报道是一种“社会守望”! i2 ^+ W0 g1 z6 @1 t9 D(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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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三位得主,都是因为他们对信息经济学作出了巨大贡献,信息经济学的基本内容就是“信息不对称”。三位获奖经济学家的核心理论是:当商品的卖方和买方信息不对称时,低质量商品将会驱逐高质量商品,而卖方和买方也无法建立信任关系。信息不对称原理不独适用于经济领域,它对我们的政治生活以及突发事件的报道也具有很强的启示意义。如果在我们的政治生活中信息高度不透明,有可能出现“好官淘汰制”。而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政府部门掌握着绝大部分核心公共信息,如果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出现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社会公众就无法信任政府。而一旦这种信任机制被破坏,社会公众就可能对政府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各种措施采取不配合、不合作甚至对抗的行为,从而极大提高行政成本,甚至导致更大的矛盾和冲突。! h- Q9 J& V0 ]/ Q5 y; S6 h/ J
- V0 l. v6 |7 U 在现代社会中,为了缓解突发事件发生时的这种信息不平衡状态,就必须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体作用,鼓励它们独立地开展自己的报道工作。中国有超过13亿的人口,是个超级系统。从横断面看,有那么多不同的区域、部门;从纵断面看,又有那么多的层次。每一个区域、部门或层次又都有自己的系统,不同系统里又有不同的层次。在这样一个超巨型的复杂系统内,只有充分发挥大众媒体和公众广场的作用,才能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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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现代新闻制度是社会主义现代国家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随着改革的推进,公众的知情权必将得到尊重,媒体对突发事件的报道也必将获得更大的自由度。知情权既是人民普遍素质提高后的自觉要求,也是党和政府推进政务改革希望达到的目标,同时也是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的需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思想,在新的历史时期对于新闻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新闻工作必须更好地满足人们的知情权,在突发事件中为公众及时提供更全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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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突发事件的报道,要尊重媒体本身的报道规律、报道特点和报道要求。突发事件报道的基本要求是以我为主、第一时间及毫不隐瞒。突发事件的最大特点就是突发性,突发性本身意味着高度不确定性,因此媒体报道必须迅速。为了迅速报道,媒体有时需要在信息不完备的情况下采取行动。由于突发事件产生的原因、后果、变化发展的方向等等在事件爆发的时候往往并不清楚,因而媒体对于突发事件的报道往往无法照章办事。在这样的条件下,我们对媒体的突发事件报道不能求全责备,不能吹毛求疵,而应该鼓励媒体独立地做调查研究工作,允许媒体从不同角度对突发事件进行报道,允许媒体把突发事件的“不确定性”也报道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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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允许报道的多样性和多角度,绝不意味着允许撒谎。对于在突发事件中编造事实或者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当然要严格禁止,情节严重的甚至要追究刑事责任。' D+ N1 ?+ m; N% A0 c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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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媒体的关系应该是互相监督,互为良师益友6 P; C w3 B V. c" a9 g0 T- e# i
! @( W$ E9 g8 Y7 a4 T3 [我们的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我们的媒体是人民的媒体。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政府部门和媒体部门具有不同的社会分工,应该各司其职,共同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及国家的繁荣作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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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擅自发布”这种表述的一个重大的逻辑问题,在于“规定”可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57条原先是这样规定的:“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出台《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目的首先是规范政府的行为,促使地方政府能够准确及时地发布信息,确保媒体的报道权力。而地方政府如果根据各种“规定”就可以对媒体进行处罚,那么《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的效果,可能与它的本意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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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限制媒体突发事件报道经常提起的两个借口,即维护社会稳定及防止社会恐慌。在这里要明确一个基本的概念,我们所讲的社会稳定,是指一种动态的稳定,是指一种内在的稳定,是指一种具有持久性的稳定,是一种发展中的稳定。从逻辑上讲,恐慌源于无知,这是一个不证自明的公理。公布突发事件信息不一定引起社会恐慌,只要政府应对措施有力,舆论引导正确,政府官员具有足够的公信力,人民在危机面前就会有更多的信心;相反,如果政府官员首先恐慌,害怕公布危机信息影响自己的政绩和仕途,害怕人民了解真相以后质询政府工作中的失误,那就有可能导致大范围的社会恐慌。退一步讲,突发事件的报道即使在短时间里造成一定的“恐慌”,也不一定是件坏事,适度恐慌有利于人们采取共同的行动来实现自我保护,也有利于团结社会各种力量共同面对困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