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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工作] 求解关于联合行文与抄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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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秘 发表于 2012-9-15 15: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网友问题:
" v2 J" I% N4 i$ r# ~' u. ?! \: h9 y( N+ p. n) J9 m# _
        今天我看到1份文件,觉得有问题,特向您请教。
- o0 ~9 I+ v( v1 Q. ?- j  m$ T2 F3 o      是省财政厅牵头、与省公安厅等10家单位的联合行文。 + k% s8 Q& V7 l9 B/ U; s9 I1 j
      问题1:文件的主送机关是:省直各有关部门,从内容看,涉及到的就只有这10家发文单位。这不是自己给自己行文吗,没有什么意义啊?
2 Q+ k: |" E( m2 p4 H  O      问题2:在版记部分,对上级用的是“抄报”,平级用的是“抄送”。“抄报”的形式应该不妥吧?
0 J4 a' B; \7 v: b2 z+ h7 s# c; u' V' u4 o: x4 O
老秘观点:
* E  Y! b, U! N( c2 a0 @. ?- m/ R$ l0 B# h
(1)省财政厅牵头与省公安厅等10家单位的联合行文,内容涉及的就只有这10家发文单位,严格来讲是属于自己给自己行文。但问题在于不能过于苛求,关键要看这10家单位联合行文“是否确有必要”,是否“注重实效”,这是公文的一条重要行文规则。
, a1 v+ d: \" D: k1 D(2)关于“抄报”的提法,党的机关早从1996年、国家行政机关自1993年开始即已废弃不用。对于公文的抄送机关,不再区分上级、下级、平级,一律统称“抄送”。因此,此文版记部分使用“抄报”显属因循守旧,不合规范。 . k2 y" J; F9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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