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议案的概念及特点 议案是指由法定机关或人大代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国家权力机关审议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议案这个名称是六届全国人大时开始使用的,从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会议到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人大代表书面向会议提出的对国家各方面工作的建议统称为“提案”。由于人大代表提出的提案中大量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往往不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而是属于应由政府等国家机关去处理的事。所以,1982年修改后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将这种提案区分为“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 议案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主体的法定性 这里所说的主体是指制作议案的主体。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政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2、问题的特定性。 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议案所涉及的问题必须是属于本级人大法定职权或者人大常委会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依法应当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或其他组织处理的问题,不能作为议案提出。 3、制作的时效性 议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制作并提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每次会议的主席团的第一次会上,都要对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作出决定。法定的提案机关和代表,可以在大会举行前制作提出议案,也可以在大会期间制作并提出议案,但是,必须是在主席团决定的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以前制作并提出,否则不能列为议案。 4、方案的可行性 代表法中规定,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是指议案提出的理由,即所要解决的问题;案据是指议案提出的根据;方案是指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具体意见。其中,方案是否可行,将是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主要依据。所以,议案应当把必要性与可行性紧密性结合起来,不仅要言之有理,而且要符合客观实际,切实可行。 二、议案的分类 议案按其性质、内容区分,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立法案(废止法案) 法定机关制定(废止)法律、法规时,需要提请国家权力机关审议的送审原案,或者法定机关和法定人员请求国家权务机关(废止)某项法律、法规提出的议案。 2、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案等 法定机关或法定人员就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需提请国家权力机关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或决定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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