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性质与作用划分 ⑴规范性公文(条例、规定、办法) ⑵指挥性公文(命令、指示、决议、决定、批复) ⑶知照性公文(公告、公报、通告、通知、通报) ⑷报请性公文(请示、报告) ⑸商洽性公文(函) ⑹记录性公文(会议纪要) ⑺提议性公文(议案、意见) 根据发送方向划分 上行文:下级向上级行文。如:报告、请示。 下行文:上级向下级行文。如:指示、命令、批复。 平行文:平行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行文。如:函。 根据机密程度划分 密件:可分为绝密、机密、秘密 普通件 根据办理时限划分 紧急公文:分加急、特急 (电报分为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平件 根据公文稿本划分 正本——存本——副本 定稿本——草稿本 试行本(暂行本)——修订本 四、行文规则 行文总规则 (一)“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应尽量少发文,发短文,发管用的文。把握好发文规格,不能随意升格发文,注意按对应发文原则进行控制。 (二)“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向上级机关行文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下级两个部门联合行文时,可以主送两个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避免行文升级、升格)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原文转报视为不规范) 向上级机关行文规则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只作为阅件办理)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向下级机关行文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政府部门除了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次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 向下级机关行文规则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几种常见的行文错误 1、党政机关上下之间相互行指令性、报告性、请示性文种。如以局的名义向市委报送请示。 2、多头主送。如**分局请示主送区委、市局。 3、上下级机关联合行文。如县政府与县发改局联合行文。 4、平行单位间使用上、下行文文种。如县教育局向县财政局打资金请示。 5、上级部门向下级机关发指令性公文。 6、部门内设机构对外正式行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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