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科主要工作职责: 按照组织部科室工作职能划分,目前,组织科主要承担五个方面工作:一是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街道社区党组织建设;二是筹备和组织区委换届,指导乡镇、区直党委换届;三是会同区纪委组织召开区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指导基层党委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四是负责“七一”命名表彰活动的组织实施;五是党员组织关系接转。 下面就相关业务知识讲四个方面: 一、党组织设置的相关程序(讲3个方面) 党的组织包括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重点讲一下基层组织的设置 1、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 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的组织形式,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而定。一般情况下,党员超过100人的基层单位,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下面再分设若干总支部或支部;党员超过50人不足100人的,可设立党的总支部,下面分设若干支部;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50人以下的,可设立党的支部。不足3人的可以和邻近单位组成联合支部。党的各级基层委员会的设立均需上一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必须报经区委批准。党小组的划分。党小组不是党的一级组织。为便于管理党员和开展活动,党支部一般应根据本单位党员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划分若干党小组,一个支部所划分的党小组不宜过多。一个党小组不应少于3名党员(其中至少要有一名正式党员)。有的党支部党员比较少,活动比较方便,也可不划分党小组,由支部书记直接组织党员的活动。 2、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程序 党章规定: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基层单位,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建立党的基层组织的工作程序可以概括为7句话,28个字: (1)提出申请:由单位向上级组织提出建立基层党组织的请示报告。说明建立党组织的条件、组织形式、下设组织及人员构成情况,报送上级党组织审批。 (2)审查核实:由上级党组织组织部门具体审查,审查申请单位的情况是否属实;讨论申请的理由是否充分;下设的党组织以及委员构成是否符合党章的有关规定。 (3)提交报告:根据了解、核对情况,组织部门先提出是否建立基层党组织及其组织形式、人员构成方面的具体意见提交党的委员会讨论审批。 (4)讨论审批:上级党的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审批。设立党委的需经区委常委会讨论审批。 (5)下发批复:由组织部门以上级党的委员会名义发文批复,批文内容包括:组织设置形式,党组织成员组成名额等。 ⑹组织选举:申请单位接到批复后,组织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组织。 ⑺结果报批:向上级党委报告选举结果。报告内容包括:选举工作情况;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委员名单。经上级党委召开党委会研究批准后,开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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